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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业务办理的五个要点
作者:褚晓 王坤 宋炳霞
文 / 褚晓 王坤 宋炳霞
要点一: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自该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要点二:原状退运进境的定义
“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要点三:需要向海关提交的材料
相关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如下材料: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二是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三是退运原因说明。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的说明材料。
要点四:规范申报
企业通过H2018系统按退运货物(4561)方式申报入境的,或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向海关提交退运申请的,因滞销原因需在报关单/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ZXTY”;因退货原因需在报关单/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THTY”。
对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向海关提交退运申请,需在退货单备注栏首位填写“PGTY”。通过H2018系统申报退运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对于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退运的,企业应通过商品出口离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殊区域”)退运进境,一线申报要求与“规范申报”部分前述要求一致。二线出区企业通过H2018系统按退运货物(4561)申报进口的,关联报关单号填写该企业的原二线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填写原一线出口报关单/清单号。因滞销原因需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ZXTY”,因退货原因需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THTY”。退货商品对应的报关单/退货单审核放行后,对应特殊区域的原跨境电商出口底账或海外仓出口底账根据相应的核注清单进行核增、核减。
要点五:法律责任
企业应对向海关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涉嫌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