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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办理指南
作者:韩英 王顶
文 / 韩英 王顶
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离或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迁至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并设立新的加工贸易企业,或合并到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已设立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情事。本文将对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办理流程及程序进行介绍。
新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
如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迁,企业应及时到迁入地主管海关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如企业是部分搬迁或与同一投资主体在迁入地已设立的企业合并,企业应及时到迁入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迁出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涉及保税货物转移的迁出企业应在搬迁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转移有关保税货物。迁出企业需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不需要办理不作价设备及余料结转、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保留等海关通关、变更事宜的,迁出企业应向迁出地主管海关填写并提交《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简表》,主管海关立即受理并备案。
需办理不作价设备及余料结转、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保留等海关通关、变更事宜的,迁出企业应向迁出地主管海关填写并提交《申请表》,主管海关将及时受理并审核。
迁出地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表》并办理后续手续
迁出地主管海关收到迁出企业《申请表》后,将查询、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未办结海关手续、涉嫌走私违规等情况。对企业存在上述情况的,迁出地主管海关将在《申请表》上注明暂时不予搬迁的原因,并向企业反馈。如无上述不允许搬迁的情况,迁出地主管海关经审核同意企业搬迁的,将在《申请表》上批注相关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将《申请表》的迁入地主管海关留存联制作关封,交迁出企业送迁入地主管海关,凭此向迁入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不作价设备及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迁入地主管海关凭《申请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手续
具备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资格的企业搬迁且迁入企业为新设立企业的,迁入地主管海关凭《申请表》为迁入企业办理相关监管业务。
迁出、迁入企业间余料结转、不作价设备结转
迁出企业尚有余料需搬迁的,可申报余料结转。迁出、迁入企业之间余料结转,不受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的限制。迁出、迁入企业凭《申请表》办理余料转入、转出报关手续,应提交以下单证或数据供海关审核:《申请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手册、数据。
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按“不作价设备结转”方式申报。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企业凭《申请表》办理不作价设备转入、转出的申报手续,并提交以下单证或数据:《申请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一投资主体证明材料;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办理的不作价设备手册;不作价设备结转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并提供原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企业须在不作价设备结转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作价设备的原进口报关单号和原进口日期。
注销原迁出企业
整体搬迁的企业须在迁出地主管海关签发《申请表》后三个月内办结不作价设备和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存在特殊情况的,经迁出地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迁出地主管海关在企业办结不作价设备和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并核销手册后,按相关规定撤销企业原海关编码。
对新设立的迁入企业,经迁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其注册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