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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折扣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何影响
作者:刘刚
文 / 刘刚
在进出口经营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很多促销活动,如现金折扣等。这些折扣都是什么意思?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问题在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较易产生混淆。本文将就目前常见的四种折扣方式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进行分析。
折扣的定义及分类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指买方在某一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付款后卖方给予的一定比例折扣。例如,买卖双方约定的货物价款为100美元,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付款,则卖方将给予买方2%的折扣,即买方只需向卖方支付98美元的货款;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7天以后再付款,将享受不到任何折扣。
数量折扣,又称商业折扣、折扣销售,是指当买方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后卖方给予的价格优惠。例如,根据卖方规定,任何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当购买数量为1~100个时,货物的价格为5美元/个;当购买数量为100~200个时,货物的价格为4.8美元/个;当购买数量超过200个时,货物的价格为4.7美元/个。
实物折扣,是指因促销等原因卖方免费赠给买方的货物,其实质是以“货物”取代“价格”的商业折扣,即以赠送货物的形式代替价格折让的商业折扣。通常情况下,实物折扣有如下几种形式:买一赠一、买十赠一等降价销售;捆绑销售(赠送同类不同型号的产品或赠送非同类产品等);赠送礼品等。例如,为鼓励买方购买更多商品,卖方规定每买10件赠送1件;购买50件以上的,每购买10件赠送2件等。
补偿折扣的情形较多,如买卖双方之前曾有交易往来,因此前交易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卖方提出在本次交易中给予一定折扣,用于抵扣前次交易的质量赔偿金;又如,买方承担了卖方的一些额外义务,卖方则给予买方一些补偿折扣。
各类折扣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上述规定是判定折扣是否计入进口货物完税的主要原则,这里的“实付、应付价款总额”是卖方销售货物、买方向卖方或第三方支付的全部货款。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关于货物的对价,而不论对价是否实际支付。以下为不同折扣情形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
现金折扣是否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除,要根据国内买方的交易行为而定。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内付款,从而享受到折扣优惠,海关将以货物实际总额扣除折扣实际发生额确定货物的进口完税价格。如果最终折扣行为发生在货物进口后的一段时间,海关可以允许买方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先行提取进口货物。买方由于资金周转或其他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能够享受折扣优惠期内付款,无法实现卖方给予的折扣优惠,海关不会将折扣金额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在海关估价时,首先需要确定卖方给予的数量折扣是不是针对所有存在购买意向的买方——如果只是针对特定的买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的企业,海关将不会认可在此情形下的数量折扣,并且不会将此数量折扣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因此,数量折扣必须要符合“客观、公平、统一”原则。同时,数量折扣的批次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例如,国外某品牌汽车销售商对某一会计年度购买货物给予以下数量折扣——1~19辆车,无折扣;20~49辆车,2%折扣;50~99辆车,5%折扣;100辆车及以上,6%折扣。在此期间,买方第一次购买并进口了25辆车,享受到卖方给予的2%折扣,海关以买方实付、应付价格为基础,在扣除2%数量折扣金额后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同期,买方第二次购买并进口了40辆车,加上第一次购买的数量,一共进口了65辆车,可以享受卖方给予的5%折扣,在向海关申报时,买方除了将第二次进口的40辆车的5%数量折扣从本次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外,还将上次进口25辆车2%的数量折扣与5%的折扣差所形成的金额也从本次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中剔除。对此,海关在估价时对上述情形中第二次进口的40辆车享受5%折扣金额从完税价格扣除是认可的,但对买方针对第一次进口25辆车追加的3%折扣差也从本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剔除不予认可,因为3%折扣差是与第一次进口货物有关,与本次进口无关,故不能从本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此外,如果买方在期初就向卖方宣称预计本期购买车辆的最终数量将超过100辆,欲在同期各进口货物批次中均享受卖方规定的6%优惠折扣,卖方则鉴于促进营销的策略同意买方上述要求,但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只接受符合其购买数量所对应的折扣点位,不会将缺乏客观证据、未来预计发生的数量所对应的折扣金额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实物折扣涉及的货物是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规定,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同时,采用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前提是成交未受到限制、未受到特殊经济关系影响,而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视为受到限制。因此,实物折扣不适用成交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海关将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采取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等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申请颠倒倒扣方法和计算方法的适用次序。
补偿折扣是由于买方额外承担了卖方应承担的一些义务,通常该补偿行为与被估进口货物无关,因此补偿折扣不是本次进口货物价格的组成部分,被估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买卖双方最初确定的、不含补偿折扣的交易价格。以补偿折扣名义从中扣减的部分属于成交价格中的应付价格,应当合并计入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之中。例如,买方承担的卖方在国内销售方人员的差旅费用或卖方的广告宣传费用,不应作为折扣费用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特别提示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折扣时,要区分各种商业合同和具体支付的情况,在坚持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确保成交价格的完整性,防止出现多报、漏报等错误申报的情事发生。如果发生漏报或少报的情事,企业可参见《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相关规定做好主动披露。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务必树立及时披露、引导合规的理念,同时全面分析本企业涉及折扣的种类和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一旦发现问题,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