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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入境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及其特点详析
作者:陈荣溢
文 / 陈荣溢
中国澳门食品供应高度依赖进口,其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框架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一套涉及全链条各环节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设计,较好地保障了中国澳门的食品安全和供应稳定。中国澳门入境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与中国内地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在原则、理念与科学性上契合度高,但也具有自身特点和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将对中国澳门入境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进行介绍,为推进内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共治提供参考。
中国澳门入境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法规和标准
中国澳门涉及入境食品的相关检验检疫和贸易法规主要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食品安全法》(第5/2013号法律)、《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第40/2004号行政法规,第15/2022号行政法规修改)、《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规(第7/2003号法律,第3/2016号法律修改)、《消费者的保护》(第12/88/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6/96/M号法律)等。查阅上述法律法规可登录中国澳门市政署食品安全资讯主页。
根据中国澳门《食品安全法》(第5/2013号法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均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中国澳门的食品安全标准是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目前,中国澳门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健全,涵盖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禁用物、残留物、污染物及毒素、食品微生物及营养成分六大类,构建形成了“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框架”。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的过程中,中国澳门综合考量了国际及其本地实际情况,不仅重点考虑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也综合考虑了中国内地及临近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包括:《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第6/2014年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第16/2014年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第23/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第13/2016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第7/2019号行政法规)、《奶类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第2/2016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第16/2015号行政法规)等。
此外,针对入境动物源性食品的动物疫病疫情控制,中国澳门主要根据国际检疫惯例开展,如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公布的疫情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技术标准,并要求提供官方卫生证书,证明产品来自动物疫病非疫区(如禽流感、疯牛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等),且受来源地检疫当局监管等,适合人类食用。在植物检疫方面,中国澳门第20/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明确规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工作机制及处罚制度
中国澳门市政署食品安全厅设立专门的部门,每日负责对本地和全球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监控、收集,其范围包括国际组织和各国各地区食品安全官方网站(如CAC、WOAH,美国FDA、欧盟RASFF通报等)、非官方的食品安全组织和机构,以及全球主流媒体报道文章。该部门对收集的食品安全资讯按风险和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评估,结合对本地居民的影响,提出进一步的跟进意见和建议,从而在入境和市场流通环节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含预防性举措),以保障居民的消费安全。
中国澳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严厉,并且注重法规之间的衔接对接,共同形成了较强的威慑力。中国澳门《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构成“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的8种情形,具体包括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因而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危害的:加入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废弃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残留农药、残留兽药、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剂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含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肉、部分及其制品的食品;含有依法须受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物质的食品;伪造、腐败或变质的食品;被除去某成分或某元素以致营养价值降低的食品。上述犯罪者将被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科处最高六百日罚金(针对法人,罚金以日数计,最高限度为六百日,罚金日额为澳币250元至1.5万元)。此外,对构成“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的个人或法人,均可单独或一并科处相应的附加刑,具体包括: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业务,为期一年至三年;剥夺参加直接磋商或公开竞投的权利,为期一年至三年;剥夺参加交易会及展销会的权利,为期一年至三年;封闭场所一个月至一年或永久封闭场所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未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危险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中国澳门《食品安全法》第15条至第17条的规定适用于中国澳门《刑法典》第269条所规定的与食品有关的犯罪。
中国澳门入境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根据中国澳门《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中国澳门入境的鲜活食品或动物源性食品均须作预先申报,并预约接受强制性检验检疫,同时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卫生证明文件和检疫资料供审核。
中国澳门市政署制定了在入境口岸对鲜活食品及动物源性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制度。当入境食品抵澳时,该署将派出兽医及检疫人员分赴各检疫地点进行检验检疫,如关闸检疫站、渔获检疫站、批发市场、屠宰场、码头、机场、深水港等,确定产品合格后方可流通到市场,以确保供市民消费的食物安全卫生。
进口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包括:办理进口执照/报单手续及预约检疫;登记进口(冰鲜肉类/急冻肉类/肉类制品)场所。同时,企业凡在中国澳门售卖鲜活食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如蔬菜、渔获及肉类),均须向中国澳门市政署申请并取得有关零售执照后方可售卖。
中国澳门市政署还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评估市售食品的食用风险及卫生状况,主动公布常规抽检结果、时令节日食品抽检结果和专项调查情况。2022年,共抽取3353个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其中包括170个时令节日食品样本和3183个常规抽检食品样本,整体合格率达99.3%。2023年第一季度,在市面共抽取581个食品样本进行检测,整体合格率为99.1%。与此同时,还跟进处理相关问题个案,要求涉事商户停售有关产品、追溯产品的来源及销售流向、联系本地供应零售商等,并向公众发出新闻消息予以告知。此外,该部门还根据中国澳门《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依风险程度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如扣押或销毁问题食品、勒令停业整顿等。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