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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激凌进口通关流程简介
作者:彭莹 黄锦华
文 / 彭莹 黄锦华
冰激凌是以饮用水、乳和(或)乳制品、蛋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糖、食用植物油等一种或多种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混合、灭菌、均质、冷却、老化、冻结、硬化等工艺制成的体积膨胀的冷冻饮品。按主体部分乳脂质量分数区分,冰激凌可分为全乳脂冰激凌、半乳脂冰激凌、植脂冰激凌。在海关归类方面,冰激凌应归入税则号列。本文将对冰激凌进口通关流程进行介绍。
进口前
一是冰激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冰激凌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承诺符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的声明。
相关企业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singlewindow.cn/)(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进行注册,或者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注册系统。
已注册企业可登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页面(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冰激凌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冰激凌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海关备案。其中,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冰激凌产品。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冰激凌,申报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三是进口冰激凌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要求。
进口时
一是申报要求。企业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
二是合格评定。冰激凌到达口岸后,海关根据系统要求实施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三是注意事项。作为预包装食品进口的冰激凌,应加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同时应当在内外包装上标注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后
冰激凌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输华冰激凌按乳制品管理,需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号(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相关要求。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