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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加工政策解析
作者:宋秉羲 姜茂
文 / 宋秉羲 姜茂
出境加工的定义
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出境加工的主要特点为“两头在内、中间在外”,海关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开展出境加工的条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企业,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出境加工账册的申请与设立
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www.singlewindow.cn),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登录界面,通过“加贸保税—出境加工”进入系统登录界面。系统对IC卡/USB Key和登录密码进行验证,如通过验证,即进入系统界面,否则将提示错误信息。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以下单证:出境加工合同、生产工艺说明、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出境加工账册的规范申报
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信息;使用境外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出境加工账册的核销方式
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进行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令)规定办理。
(作者单位:成都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