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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鲜食樱桃通关要点提示
作者:蒋晓玲 刘竟易 郭玺
文 / 蒋晓玲 刘竟易 郭玺
进口鲜食樱桃通关流程
进口鲜食樱桃通关流程为:境外新鲜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报关—现场查验—合格评定放行或不合格处理。
检疫准入与注册登记注意要点
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等规定,制定进境水果的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动态管理)。企业可通过以下流程查询: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海关总署对境外进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对外公布。进境水果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果园/包装厂。
指定监管场地和检疫审批规定
进境水果应自具备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资质的口岸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应符合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单证审核及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在水果入境前或入境时,海关对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包括《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
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现场检验检疫
一是海关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是海关根据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和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是海关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通过红糖水检测法检测鲜食樱桃中是否携带实蝇幼虫;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是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同时,海关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检查装运水果的集装箱、汽车或船舶上是否有土壤、幼虫或虫蛹,且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规定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鲜食樱桃入境前需要实施冷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
结果判定与出证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放行、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必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货证不符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其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其他注意事项
进口鲜食樱桃的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水果品种应与《检疫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进口鲜食樱桃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中国标准;双边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双边议定书执行;企业需对外索赔的,海关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