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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0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刑事犯罪,其认定时间怎么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刑事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海关行政处罚,其认定时间怎么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海关行政处罚,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哪些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当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需提供的安全数据单样本为英文时,企业是否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第三中(四)款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当危险化学品中添加稳定剂时,企业在出口报检申报时需要特别说明吗?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第三中(五)款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每年何时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年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年报,海关会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股权变更等情形的,应当何时向海关报告变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请问“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商品需复运进境,应如何理解“原状退运进境”?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中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我司进口了一批由外方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请问需要向海关申报吗?
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第二中规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个人物品如果超过规定限值还能邮寄入境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第三中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如何查询从境外邮寄入境个人物品的海关征税税率?
个人物品行邮税税率可以查看《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
根据《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二中(一)款规定,期货保税交割,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综保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二中(四)款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期交所认可的交割仓库资质;2.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3.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有关的采购、存储、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信息实现全程跟踪,并如实向海关联网报送物流、仓储、损耗及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数据;4. 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实施专门管理。
什么是承租综保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企业?
根据《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一中(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租赁企业”是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承租企业”是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