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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补充规则(一)
作者:王小康 高戈 徐春晓 苏秋晓
文 / 王小康 高戈 徐春晓 苏秋晓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也是享惠规模最大的自贸区。2002年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启动自贸区建设,至2010年全面建成;2015年签署《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升级《议定书》”),成为我国完成的首个自贸区升级协议;2019年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双方进一步开放市场,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了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加准确地理解规则、利用规则,作为四篇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本文将对升级《议定书》中的《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china_dongmeng_upgrade/dongmeng_special.shtml)进行介绍,主要针对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规则。
累积规则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六条规定,除《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一方的原产货物在另一方用于生产或加工符合关税优惠待遇资格的最终货物的材料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生产或加工最终货物的后一方。
在国际经济分工中,从原材料到半成品或者零部件,再从零部件或半成品到成品,商品的生产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而自贸区的建设就是为了鼓励自贸区成员方彼此加强产业合作,促进自贸区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累积规则允许一方的原产材料在共同的原产地规则下在另一方进一步加工时,被视作另一方的原产材料。这样,生产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入相结合,从而为原材料投入提供更多的机会。这在实质上扩大了原产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灵活性。累积程度越高,贸易伙伴的投入可以计算为满足原产地规则就越多;贸易伙伴的数量越多,那么,原产地规则就越宽松,并且越容易被满足。
在累积规则的实际应用上,一方的产品A在另一方被视为原产材料进一步加工成为最终产品B,在为B申请签证时,如果签证机构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供A的原产资格证明文件。
示例1:中国某企业生产轿车轮胎(HS编码4011.10)出口到越南,FOB价格为85美元/条,原材料情况如表1所示。
轿车轮胎(HS编码4011.10)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货物未列入《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下简称“PSR清单”),也未列入《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二)所规定的品目改变章节清单(以下简称“CTH清单”),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在轿车轮胎(HS编码4011.10)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德国、西班牙、日本和韩国的原产材料,而这些国家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因此丁基橡胶、顺丁橡胶、微晶石蜡、三元乙丙和帘子布均属于非原产材料;印度尼西亚原产的天然橡胶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累积规则可被视为中国原产。
区域价值成分(无累积)=(85-23-8-5-6-8-7)÷85×100%=32.94%。
区域价值成分(有累积)=(85-8-5-6-8-7)÷85×100%=60%。
利用累积规则,印度尼西亚原产的天然橡胶可被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轿车轮胎区域价值成分为60%,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因此,该轿车轮胎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60%”。
微小加工和处理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进行下列目的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被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方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储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二)便于装卸或运输;(三)出于销售目的而进行包装或展示。
微小加工和处理,是指对货物的基本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当货物在一方发生的是微小加工和处理时,即使已达到实质性改变标准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要求,仍然不能认定其具备原产资格。微小加工和处理一般涉及国际贸易运输及储存过程中的相关物流作业或货物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简单操作。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会在其原产地法规中列出对最终货物产生微小影响的工序清单;不同的是,有些工序清单涵盖了全面细致的非实质性改变/微小加工列表,而有些工序清单则不作详述。
《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七条对微小加工和处理列举了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这三种情形,在PSR清单中,通过章注的形式对第27章、第84章、第85章、第90章产品的简单加工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些简单加工不被认为是实质性加工。以上4章的货物无论是否符合PSR清单项下所列标准,只要加工工序属于章注中列举出的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都不能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如表2所示)。
示例2: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乌龙茶(HS编码0902.30),原材料为斯里兰卡原产的散装乌龙茶(HS编码0902.40),茶叶经过分装、称量、封口、装盒、装箱后出口到新加坡,FOB价格为9.8美元/盒,原材料情况如表3所示。
成品乌龙茶(HS编码0902.30)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货物未列入PSR清单,也未列入CTH清单,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在成品乌龙茶(HS编码0902.30)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斯里兰卡原产的散装乌龙茶(HS编码0902.40),斯里兰卡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所以散装乌龙茶属于非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RVC)=(9.8-5.6)÷9.8×100%=42.86%。
虽然成品区域价值成分(RVC)42.86%大于40%,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但由于非原产材料为“出于销售目的而进行包装”,属于微小加工和处理,斯里兰卡原产的乌龙茶进行包装后不能被赋予原产资格。因此,该乌龙茶不能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
示例3: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太阳镜(HS编码9004.10),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塑料眼镜架(HS编码9003.11)和树脂太阳镜片(HS编码9001.50)均为德国原产,经卡扣安装为太阳镜后出口到泰国,FOB价格为86元人民币/副,原材料情况如表4所示。
成品太阳镜(HS编码9004.10)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货物列入PSR清单,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任何品目改变至子目9004.10”。
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在太阳镜(HS编码9004.10)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德国原产的塑料眼镜架、树脂太阳镜片,德国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所以塑料眼镜架和树脂太阳镜片属于非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RVC)=(86-28.35-40.80)÷86×100%=19.59%。
该太阳镜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要求。
依照原产地标准“从其他任何品目改变至子目9004.10”判定:
经过生产,德国原产的塑料眼镜架的品目9003和树脂太阳镜片的品目9001相对于太阳镜的品目9004已经发生改变,满足原产地标准“从其他任何品目改变至子目9004.10”的要求。但根据PSR清单第90章注释规定“将商品的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另一商品或将商品简单拆分为零部件不应赋予货物原产资格”,将德国原产的塑料眼镜架(HS编码9003.11)和树脂太阳镜片(HS编码9001.50)简单卡扣安装为太阳镜(HS编码9004.10)工序属于微小加工和处理,货物不能被赋予原产资格。因此,该太阳镜不能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
微小含量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九条规定,不满足《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四条有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则仍为原产货物:(一)对于协调制度第50章至第63章以外的货物,货物生产过程中所有未经过所要求的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总价,不超过货物FOB价格的10%;(二)对于协调制度第50章至第63章的货物,货物生产过程中所有未经过所要求的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总重量不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货物生产过程中所有未经过所要求的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总价不超过货物FOB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附件其他可适用的标准。
微小含量规则是原产地法规中的重要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该规则放宽了原产地标准,使得货物在未能完全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仍能获得原产资格。《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新引入了“微小含量”条款,使得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更加宽松。通过微小含量条款,允许生产商使用占产品价值或重量一定百分比的“禁止”的非原产材料。换言之,如果货物含有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但该非原产材料的占比在微小含量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内,则该货物仍可被认为是原产。
值得注意的是,《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微小含量规则适用于依据税则归类改变原产地标准来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情况,如果依据区域价值成分或加工工序标准来判定货物的原产资格,则不适用微小含量规则。
示例4:中国某企业生产毛呢服装(HS编码6210.10)出口到印度尼西亚,FOB价格为102美元/件,重量为2千克/件,原材料情况如表5所示。
毛呢服装(HS编码6210.10)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商品列入PSR清单,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210.10或加工工序规则三”。
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在毛呢服装(HS编码6210.10)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意大利原产的毛呢面料(HS编码5602.21)和韩国原产的毛呢马甲(HS编码6210.10),意大利和韩国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所以毛呢面料和毛呢马甲属于非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RVC)=(102-42-23)÷102×100%=36.27%。
该货物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要求。
依照原产地标准“加工工序规则三”判定:
加工工序规则三主要应用于协调制度第61章至第63章的服装、衣着附件及其他纺织制成品,其原产地标准为,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毛呢服装(HS编码6210.10)生产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毛呢面料(HS编码5602.21)经过“裁剪”和“缝制”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满足“加工工序规则三”要求;但毛呢马甲(HS编码6210.10)未经过“裁剪”的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未满足“加工工序规则三”要求。该毛呢服装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加工工序规则三”要求。
依照原产地标准“从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210.10”判定:
非原产材料毛呢马甲品目6210相比于成品毛呢服装品目6210未发生改变,未满足原产地标准“从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210.10”的实质性改变要求。但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毛呢马甲(HS编码6210.10)虽然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但其重量0.19千克占成品重量2千克的9.5%,满足微小含量规则“协调制度第50章至第63章的货物,货物生产过程中所有未经过所要求的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总重量不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的要求,该毛呢服装可被视为原产货物。因此,虽然该产品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210.10或加工工序规则三”的要求,但适用并满足微小含量规则。该毛呢服装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PSR”。
示例5:中国某企业生产塑胶铅笔刀(HS编码8214.10)出口到印度尼西亚,FOB价格为3.26美元/个,原材料情况如表6所示。
塑胶铅笔刀(HS编码8214.10)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商品未列入PSR清单,列入CTH清单,原产地标准适用“协调制度四位级税则归类改变”(以下简称“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在塑胶铅笔刀(HS编码8214.10)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日本原产的刀片,日本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所以刀片属于非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RVC)=(3.26-0.26)÷3.26×100%=92.02%。
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要求。
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非原产材料刀片(HS编码8214.10)相对于成品塑胶铅笔刀(HS编码8214.10)品目8214未发生改变,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实质性改变要求。但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刀片虽然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但其价值(0.26美元/个)占成品塑胶铅笔刀FOB价格(3.26美元/个)的7.98%,满足微小含量规则“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FOB)的10%”的要求,该塑胶铅笔刀可被视为原产货物。因此,虽然该产品未能直接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但适用并满足微小含量规则。该塑胶铅笔刀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92.02%”或“CTH”。
示例6:中国某企业生产燃烧炉(HS编码8416.10)出口到越南,FOB价格为120美元/台,原材料情况如表7所示。
燃烧炉(HS编码8416.10)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货物未列入PSR清单,也未列入CTH清单,原产地标准仅可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在燃烧炉(HS编码8416.10)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韩国原产的电磁阀和炉头配件,韩国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所以电磁阀和炉头配件属于非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RVC)=(120-65-11)÷120×100%=36.67%。
炉头配件品目8416和成品燃烧炉品目8416相同,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炉头配件价值(11美元/台)占产品燃烧炉FOB价格(120美元/台)的8.33%,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FOB)的10%;如果该部分可以不予考虑,则区域价值成分(RVC)=(120-65)÷120=45.83%,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但由于微小含量规则只是适用于依据税则归类改变原产地标准来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情况,该产品仅适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不能使用微小含量规则。该产品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因此,该燃烧炉不能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福州海关 杭州海关 南宁海关 ]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示例1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炭黑等化学助剂2803.005美元/条中国
天然橡胶4001.2223美元/条印度尼西亚
丁基橡胶4002.318美元/条美国
顺丁橡胶4002.205美元/条德国
微晶石蜡2712.906美元/条西班牙
三元乙丙4002.708美元/条日本
帘子布5902.107美元/条韩国
表2 第27章、第84章、第85章、第90章《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章注
章节
第27章
第84章、第85章、第90章
《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章注
如仅经过以下一种或几种工序不应被视为具备原产资格:
1.简单混合,不论是否为不同种类。对于简单混合获得的货物,其每种材料仍应保留混合前的原产资格。
2.溶解于水中或其他溶剂中。
3.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4.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1.将商品的零部件简单组装成另一商品或将商品简单拆分为零部件不应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2.仅 由于零部件集合导致的税则归类改变不赋予货物原产资格,各零部件仍应保留其各自的原产地。
“简单”一般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为此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
表3 示例2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散装乌龙茶0902.405.6美元/盒斯里兰卡
复合袋3923.210.2美元/盒中国
纸盒4817.302.2美元/盒中国
表4 示例3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塑料眼镜架9003.1128.35人民币/副德国
树脂太阳镜片9001.5040.80人民币/副德国
表5 示例4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和重量原产国(地区)
毛呢面料5602.2142美元1.58千克/件意大利
涤纶里料5407.521.5美元0.22千克/件中国
纽扣9606.210.7美元0.003千克/件中国
拉链9607.190.8美元0.007千克/件中国
毛呢马甲6210.1023美元0.19千克/件韩国
表6 示例5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塑胶配件3926.900.85美元/个中国
五金件8302.411.2美元/个中国
螺丝7318.190.15美元/个中国
刀片8214.100.26美元/个日本
图 / 何依昕
南宁海关所属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关员对东盟国家进口货物实施监管。据海关统计,2023年1~7月,广西自贸试验区进出口1448.5亿元,同比增长55.7%。
表7 示例6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电磁阀8481.8065美元/台韩国
点火器8416.9012美元/台中国
减压阀8481.1018美元/台中国
炉头配件8416.9011美元/台韩国
开关旋钮7321.903美元/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