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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解小轿车及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技术特性要求变化与申报重点
作者:洪静 池明磊 陈嵩
文 / 洪静 池明磊 陈嵩
随着工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机动车产品的类型不断增加,不同类型的机动车之间的差异呈现出融合与扩大并存的现象,2023年7月1日实施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以下简称“2022年新标准”)调整了部分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为了保持商品归类标准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致性,海关总署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以下简称“原《本国子目注释》”)中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作如下调整: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小轿车及越野车技术特性要求的主要变化
对于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其技术特性要求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后的关于小轿车技术特性要求的文字表述更加严谨。如果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将原《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修改为“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由“或”改为“且”,以统一区别于2022年新标准中对于平头或短头多用途乘用车的定义。
二是修改小轿车外廓尺寸参数。对两厢式车身的车身长度和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进行了调整。将原《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的“车长不大于4500mm。或者车长大于4500mm,但不大于5000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600mm”修改为“车长不大于4000mm,或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mm”。
三是增加了发动机长度测量方式、两厢式车身、三厢式车身、车顶外覆盖件等相关术语解释。调整后新增注1至注3,具体表述如下: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对于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其技术特性要求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后关于越野车技术特性要求的文字表述更加严谨。如果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将原《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修改为“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由“或”改为“且”,以统一区别于2022年新标准中对于平头或短头多用途乘用车的定义。
二是修改越野车的驱动轴要求。将原《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的“前轴和后轴均应具备驱动功能”修改为“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该调整进一步强调了两轴同时驱动,即至少通过四轮驱动来提升车辆在不利路况下的通过能力。
三是增加越野车注释中对可调悬架乘用车的认可,即增加了“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越野车相关其他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的表述。
进出口机动车辆申报指引及典型案例分析
在进出口小轿车、越野车申报前,企业应在认证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环节根据2022年新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认证型式试验,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在确定税则号列环节,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规定进行申报。以子目8703.2项下的“仅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为例,根据规范申报要求,企业应明确申报以下事项:“1.品名;2.发动机类型(柴油、半柴油、汽油等);3.成套散件请注明;4.座位数;5.车辆的厂家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车辆厂家备案的品牌或具体款式的名称;7.排气量;8.型号;9.是否中规车请注明(中规车、非中规车);10.非中规车请注明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美规、欧规、加规、中东规等)。”此后,企业根据车辆申报的排气量将其归入6位子目或7位子目,最终严格遵循调整后的《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确定车型,并归入相应的8位税则号列。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技术特性要求使部分进口车型的归类发生了变化。以保时捷Panamera 4S A242为例,该型车辆的外廓尺寸(长/宽/高)为5199mm/1937mm/1428mm,其车身长度达到了5199mm,其他所有参数均符合小轿车的技术特性,如果根据原《本国子目注释》规定的“车长大于4500mm,但不大于5000mm”,不应作为小轿车归类;但根据此次调整后的“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规定,该型车辆应归入小轿车税则号列。
[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图 / 池明磊
天津口岸是我国平行进口汽车主要集散地,已形成集金融、整备、改装、检验、仓储、物流、销售等于一体的完善产业链,其平行进口汽车进口量长期占全国七成以上。图为天津海关关员正在对进口汽车进行查验。
附表: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税则号列:8703.2361
商品名称:小轿车
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的小轿车,应属于具有如下两项技术特性之一的乘用车,但越野车除外:
1.车身结构为三厢式车身;
2.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座位数不超过5座,座椅(含可折叠座椅)不超过两排且无侧向布置;
(2)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3)车长不大于4000 mm,或车长大于4000mm但不大于5200 mm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mm。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的小轿车,仅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2.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税则号列:8703.2362
商品名称:越野车
商品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的越野车,应为具有如下各项技术特性的乘用车:
1.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2.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3.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1)接近角不小于25°;
(2)离去角不小于20°;
(3)纵向通过角不小于20°;
(4)前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5)后轴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
(6)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不小于200mm。
4.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时,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注: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1~4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的越野车仅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空间具有供各人乘坐的固定座位,并带有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具有固定的定位点和配件,以备安装座椅和安全设备;这些座椅可以是固定的、折叠的或可从定位点移走的;
(2)沿车厢两侧带有后窗;
(3)在车厢两侧或后部具有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
(4)与乘客区间相连的整个车厢内部具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注:上述商品技术特性要求在对小轿车、越野车所装发动机及其气缸容量(排气量)作相应修改后,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的有关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