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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须知
作者:毕潇潇 丛琛 熊艳
文 / 毕潇潇 丛琛 熊艳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本文将对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介绍。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适用范围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黏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进口化妆品申报路径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依次进入“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界面,即可进行申报。
进口化妆品申报所需材料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43号令,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规定申报。
进口化妆品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国家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声明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免予提交批件凭证,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国家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以及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声明持有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声明持有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需要验核原件时,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进口化妆品标签规定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采用以下标签形式:印或粘贴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销售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或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国家有强制规定的安全警告用语等。
赠品、非卖品标签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质期,国家有强制规定的安全警告用语等。
对化妆品境内收货人的要求
2021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决定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但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仍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要求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规定,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43号令,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做好召回记录。
其他需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令第34号)、《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8年第49号)等规定,海关对含有涉及濒危物种成分的化妆品进行监管并实施证书审核。如进口化妆品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相关成分,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次进入“标准版应用—监管证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界面,向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申请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采用无纸方式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和证书信息,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