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黄金矿砂及黄金伴生矿税收政策梳理
作者:杨青
文 / 杨青
为推动黄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对黄金矿砂及其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本文将对黄金矿砂及其伴生矿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黄金矿砂
黄金矿砂是指海关商品编号26169000项下的部分货物,商品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金精矿标准规定。
金精矿标准
现行金精矿标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修订发布的行业标准《金精矿》(YS/T 3004—2021)。该标准规定,按金精矿中金的质量分数可分为九个品级,最低品级九级品的金品位不小于15克/吨,最高品级一级品的金品位不小于100克/吨;一级至五级品砷(As)质量分数不大于6.5%,六级至九级品不大于3.5%。该标准还规定,金精矿中银、铜、铅、锑为计价元素,应报出分析结果,其他杂质元素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此外,该标准对金精矿中的水分、粒度和外观等都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黄金矿砂税收政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规定,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金精矿》(YS/T 3004—2021)的各项指标,其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黄金矿砂及其精矿归入26169000项下,其中各项指标符合编号为YS/T 3004—2021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金精矿归入税号26169000.01,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均为0;不符合金精矿行业标准,但黄金含量达到工业品位要求的,按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归入税号26169000.09,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黄金伴生矿
伴生矿是在同一矿区(矿床)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相伴而生,其成矿元素往往具有相似的地球化学性质,成矿地质条件相近,并在统一的成矿过程中形成。例如,金、银、铜三种金属元素多相伴共生。黄金伴生矿则是指除黄金元素外还含有铜、银、铅等其他计价元素的矿藏,常见的黄金伴生矿有铜矿砂、铅矿砂、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其精矿。对含有黄金伴生的金属矿,其主金属含量均有对应的国家精矿标准。
相关精矿标准
铜精矿标准。现行标准是2007年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编号为YS/T 318—2007的铜精矿标准。该标准规定铜精矿按化学成分可分为五个品级,最低品级五级品的铜品位不小于13%,最高品级一级品的铜品位不小于32%;每一品级的砷、铅和锌(Pb+Zn)、氧化镁、铋和锑(Bi+Sb)等杂质含量都有最高限值。该标准还规定,铜精矿中金、银为有价元素,应报出分析数据;铜精矿中汞、氟、镉杂质限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T 20424—2006)要求,天然放射性限值应符合《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 20664—2006)要求。此外,该标准对水分、外来杂物等均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铅精矿标准。现行标准是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的编号为YS/T 319—2013的铅精矿标准。该标准规定铅精矿按化学成分可分为五个品级,最低品级五级品的铅品位不小于45%,最高品级一级品的铅品位不小于65%;每一品级的铜、锌、砷、氧化硅、氧化铝等杂质的最高含量都有限定。该标准还规定,铅精矿中金、银为有价元素,应报出分析结果,汞和天然性放射性的含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T 20424—2006)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 20664—2006)规定。此外,该标准对水分、外来杂物均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镍精矿标准。现行标准是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的编号为YS/T 340—2014的镍精矿标准。该标准规定镍精矿按化学成分可分为五个品级,最低品级五级品的镍品位不小于5%,最高品级一级品的镍品位不小于10%;每一品级的氧化镁、铅和锌(Pb+Zn)、砷等杂质最高含量都有限定。该标准还规定,镍精矿中汞、镉杂质限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T 20424—2006)规定,天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GB 20664—2006)规定。此外,该标准对水分、粒径、外来杂物等均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钴精矿标准。现行标准是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的编号为YS/T 301—2022的钴精矿标准。该标准规定钴精矿按化学成分可分为硫化钴精矿、氧化钴精矿和混合钴精矿三类,每类中又分不同的品级,如氧化钴精矿有三个品级,一品级、二品级、三品级的钴品位分别不小于5%、8%和10%;每一品级的锰、铅、砷、镉、铬、汞和氧化硅等杂质最高含量都有限定。此外,该标准对水分、粒度、外观等均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锑精矿标准。现行标准是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的编号为YS/T 385—2019的锑精矿标准。该标准规定锑精矿按矿物组成可分为硫化锑精矿、混合锑精矿和氧化锑精矿三类;按矿石类型可分为粉精矿和块精矿两类。不同种类又分不同的品级,如硫化粉精矿有四个品级,最低品级四级品的锑品位不小于30%,最高品级一级品的锑品位不小于55%;每一品级砷、铅、铋、铜和硒等杂质的最高质量分数都有限定。该标准还规定,锑精矿中粉精矿水分不大于10%,粒度小于74微米应大于60%;块精矿水分不大于0.5%,粒度应在25~150毫米范围内。
此外,这些黄金伴生矿多同时伴生银,因此相关企业还应了解银精矿行业标准。银精矿现行行业标准是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的,其编号为YS/T 433—2016。该标准规定按银精矿中银的质量分数可分为三个品级,最低品级三级品的银品位不小于2500克/吨,最高品级一级品的银品位不小于7500克/吨;砷质量分数不大于2.5%。该标准还对放射性限值的标准、水分等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黄金伴生矿税收政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关于对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黄金伴生矿仅指海关商品编号26030000(铜精矿)的黄金伴生矿,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其中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分析
对含有黄金伴生的第二十六章金属矿,如主金属(铜、铅、镍、钴、锑)含量达到对应金属的国家精矿标准,但有价元素黄金、白银均未达到金精矿、银精矿的国家行业标准,则归入主金属所对应的商品编号。以铜矿为例,符合编号为YS/T 318—2007国家行业标准的铜精矿进口时分两项申报,其黄金价值部分按“铜精矿黄金价值部分”归入税号26030000.10,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均为0;其非黄金价值部分按“铜精矿黄金非价值部分”归入税号260300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
如主金属含量与伴生的金、银虽然达到工业品位标准,但所有金属品位均未达到相关标准中关于精矿品位要求,按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归入税号26169000.09,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金属品位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根据第二十六章总注释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含有一种以上矿物的矿砂及精矿,应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三条(二)款或(三)款归入品目26.01至26.17中的相应品目。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