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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法规强化对植物纤维类食品接触产品限制
作者:蒋小良 王彩霞 陈春林
文 / 蒋小良 王彩霞 陈春林
2023年7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食品接触用塑料法规(EU)10/2011的最新修订法规(EU)2023/1442,并已于2023年8月1日生效。该法规的主要修订内容是撤销了“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和“水杨酸”两项许可物质,这意味着塑料中植物纤维的许可仅剩“粉碎的葵花籽壳”,可能会对中国植物纤维塑料制品的出口构成较大冲击和影响。
欧盟RASFF系统通报食品接触材料情况分析
2023年1~6月,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食品接触材料90起,通报总数同比降低31.3%。在中国被通报的塑料食品接触产品中,数量最多的是“含植物纤维”塑料制品(87.5%的被通报产品为“使用未经许可的物质”),共8例,占中国被通报塑料制品的23.5%——与上年同期的61.5%相比较,2023年中国“含植物纤维”塑料制品被通报占比及数量显著下降,说明相关出口企业对此已引起高度重视,并贯彻到生产实际过程中。但是,随着最新修订法规(EU)2023/1442的生效实施,“含植物纤维”塑料制品被通报的风险再次加大。
新法规生效过渡期的主要措施
符合(EU)10/2011法规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在2025年2月1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至库存用完;符合(EU)10/2011法规的中间材料和产品(用于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在2024年5月1日后投放市场,但不符合本法规,该中间物质或产品的符合性声明应表明其不符合新法规(EU)2023/1442规定,且只能用于制造在2025年2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塑料材料和物品。
特殊情况下使用“未经处理的木粉和纤维”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2025年2月1日后继续“首次投放市场”:一是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已根据(EC)1935/2004法规第9条向主管当局提交该物质的许可申请;二是使用该物质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仅限于申请中所表述的预期使用条件;三是根据(EC)1935/2004法规第9(1)(b)条向主管当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该申请根据本段提出”的声明;四是主管当局认为申请书有效。
相关企业的应对之策
第一,相关企业须根据欧盟新法规(EU)2023/1442规定调整原料及生产工艺流程,并对新产品进行合规评价,确保完全满足新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对产品的组成成分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在欧盟新法规的正面清单中。如果产品的所有成分都在正面清单中,企业还应确保物质的使用符合新法规中相关限制要求。如果上述要求均符合,企业有义务为其下游客户出具符合性声明。(EC)1935/2004第16条明确规定,对欧盟特别措施涵盖的材料和制品,按照特别措施的要求,应随附书面声明,说明其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
第二,如果某个物质不在正面清单中,企业首先需要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以下五个类别:非有意添加物、聚合助剂、聚合物生产助剂、着色剂和溶剂,以及在功能性阻隔层外使用的物质。如果属于以上五类物质,企业可自行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要包括暴露评估和毒理学评估。在确认其安全性后,企业可在塑料制品中使用该类物质。
第三,如果某种物质既不在正面清单中,也不属于上述五类物质,企业须进行欧盟新物质申请。只有在新物质通过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风险评估及被欧盟委员会批准加入食品接触塑料正面清单后,企业才能合法地在产品中使用该物质。
(作者单位:江门海关 广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