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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要点简析
作者:程慧 黄涛 苏比·买买提
文 / 程慧 黄涛 苏比·买买提
栽培介质是指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如葡萄果渣、泥煤、可可豆荚等,但不包括土壤。
进境栽培介质境外供货企业所需资质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已注册的进口有机栽培介质国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输华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企业信息”栏目查询,海关总署对该名单实施动态更新。
输华企业注册申请信息由输出国或地区推荐,所需材料为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的合法经营证明材料(官方注册文件复印件)。输华企业须根据申请备案的栽培介质种类详细描述栽培介质成分、加工工艺流程(涉及高温、高压工艺环节的须写明具体工艺数据)、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措施、成品品质检验及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实施情况、成品包装及标识情况等(注: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日期、原产国或地区、生产企业、包装规格等,含文字描述及图片说明)。
备齐相关材料后,输华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电子版材料。海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实施视频、现场检查,必要时赴产地预检及监装,或者开展产地疫情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时效以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公布结果为准。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及监管
检疫审批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栽培介质输出国或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中国国境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须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随附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材料。
对于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进境检疫
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和发票等单证。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上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海关对进境栽培介质及其包装和填充物实施检疫。根据进口栽培介质的风险等级,海关可提取部分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确认是否与审批时所送样品一致。经检疫未发现携带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栽培介质,准予放行。
监督管理
海关对进境后的介质栽培使用范围和使用过程定期进行检疫监管和疫情检测,发现疫情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直接用于植物栽培的,海关监管时间至少为被栽培植物的一个生长周期。
进境参展盆栽植物带有的栽培介质须具备严格的隔离措施。进境时应更换栽培介质并对植物进行洗根处理,如确需保活而不能进行更换栽培介质处理的盆栽植物,须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进口栽培介质审批手续,但不需要预先提供样品。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栽培介质与审批品种不一致的,或者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进境栽培介质,海关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的,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