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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管流程简介
作者:林茜茜
文 / 林茜茜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出境时,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有关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海关对出境中药材及企业实施管理
海关总署对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出境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诚信管理等举措。
出境生产企业应满足的要求
出境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制度,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相关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出境生产企业应达到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注册登记管理
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四年。
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厂区平面图及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产品加工工艺。
境外推荐注册时,由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报直属海关,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评估后,统一向输入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申报
出境中药材应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申报规范要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申报。申报时,企业须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准确申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其他电子版本):合同、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对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根据布控指令开展查检,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根据规定出具有关检疫单证准予出境;经检疫不合格但无有效方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监督管理
海关对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对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海关结合辖区中药材出境情况、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生产企业诚信度及风险监测等因素,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辖区出境中药材和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海关总署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对相关产品采取有条件限制出境、禁止出境、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等控制措施。
企业责任
出境中药材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其他情形
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中国或相关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兰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