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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1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如何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路径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海关企业备案—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我国目前允许进口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具体是指怎样的牛肉?
根据《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允许进口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是指以30月龄以下牛的去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为原料,预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热处理,内部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至少持续30分钟生产的肉制品。以膈膜、碎肉、绞肉、碎脂、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不允许输华。
企业自哈萨克斯坦进口食用豌豆,哈萨克斯坦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向中方推荐后才能注册?
根据《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豌豆、兵豆的加工企业应当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要求后,向中方推荐。中方审核后予以注册。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预裁定?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海关对企业提出预裁定申请是否有时间要求?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海关收到企业预裁定申请后多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62号令)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请问“加工贸易结转设备”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加工贸易结转设备”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跨境电商特殊监管区域模式出口的商品因故需要退运进境,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税?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请问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62号令)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0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海关对以分离运输方式进口的行李物品是否有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八条规定,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哪些物品进境?
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规定,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企业想在注册所在地设立保税仓库,请问是否需要满足布局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规定,为促进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由各直属海关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企业申请设立两仓的,应满足布局要求。
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库后是否需要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第二条(一)规定,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货物提离仓库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第二条(二)规定,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