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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浅析
作者:赵优 司露露 曾瑜
文 / 赵优 司露露 曾瑜
2023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3/915,制定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该法规取代了(EC)No 1881/2006,于2023年5月25日生效。新法规的实施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公众健康的同时,特别关注婴幼儿食品安全,修订和新增了婴幼儿食品中多环芳烃、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
欧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背景
欧盟对食品中污染物的最大限量法规由欧盟委员会发布。(EC)No 1881/2006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食品中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噁英及类二噁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6大类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食品农产品种类极广,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几乎都在监控范围内。自发布以来,随着欧盟对食品中污染物的监管日趋严格,该法规经过了多次修改,每年都有新的修订发布,仅2022年就修订了6次。为了提高法规文本的可读性,避免使用大量脚注,同时考虑到某些食品的特殊情况,欧盟整合之前的修订,制定了新版的污染物限量法规(EU)2023/915。
欧盟新限量法规重要变化
对污染物的归类进行重新梳理
欧盟新规(EU) 2023/915将所有污染物重新进行合理归类、分成6类污染物,即霉菌毒素、植物毒素、金属元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加工过程污染物和三聚氰胺等其他污染物。法规中附件I对上述污染物限量进行了规定。
对食品相关定义及污染物管理更加精细
与旧法规相比,新法规第1条增加“定义”条款,对“食品”“食品经营者”“投放市场”和“最终消费者”“加工”“未加工产品”和“加工产品”等术语与法规进行了定义。新法规第2条明确禁止性要求,规定“附件I所列食品的污染物含量若超过最高限量,也不得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配料”。新法规第4条对含有附件I所列污染物的食品实施化学解毒禁令,即不得通过化学的处理方式从食品中去除附件I所列污染物,旧版法规(EC)No 1881/2006中,该禁令仅适用于霉菌毒素。另外,为提高法规文本的可读性,避免使用大量脚注,新法规对附件I新增备注列,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说明。
修订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值及适用规则
相比旧版法规,新版法规修订的污染物涉及镉、多环芳烃、三聚氰胺等。
1.谷物中镉限量要求不适用于生产啤酒的谷物。
因为镉主要残留在谷物残渣中,啤酒中的镉含量很低,如果生产啤酒后剩余的谷物残渣不作为食品投放市场,则此次修订规定0.1mg/kg的最高限量不适用于生产啤酒或馏出物的谷物。
2.取消速溶/可溶性咖啡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及明确某一产品中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适用的产品状态。
鉴于现有的分析数据和生产方法,速溶/可溶咖啡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取消速溶/可溶性咖啡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另外,明确了婴幼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适用的产品状态,即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
3.新增液态状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规定。
关于三聚氰胺,食品法典委员会除了婴儿配方奶粉外,还采用了液体婴儿配方奶粉的最高水平。因此,在原有粉末状婴幼儿奶粉1.0mg/kg基础上,新增液态状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限值0.15mg/kg。
关注与建议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模式是全球参考的典范。欧盟此次动态调整食品法规,与旧版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文本格式变化,主要体现在对食品中污染物重新归类,增加术语与法规定义,在附录中列出实施化学解毒禁令等要求的产品,避免大量使用脚注,提高法规文本的可读性;二是污染物限量进行了相应修订,取消用于生产啤酒或馏出物的谷物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修订多环芳烃的部分内容以及新增液态状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规定。
欧盟是我国主要食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提醒海关及相关进出口企业及时关注欧盟食品中污染物限制及管理要求的变化。
在进口方面,针对欧洲关于食品中重金属、多环芳烃新标准,结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欧盟输华相关食品中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的监测实施动态调整,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在出口方面,根据欧盟最新修订的污染物限量规定,新增液态状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规定。我国主管部门和科研检测机构应开展相应研究,评估新规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可能产生的影响,必要时发布相关预警,指导相关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作出调整,突破贸易和技术壁垒,确保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出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加强上游供应链原辅料污染物检测,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全链条管理,保障出口食品符合欧盟标准要求,避免输欧食品贸易受阻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南宁海关)
欧盟新旧版法规的主要变化比对
旧版法规
谷物中镉限量0.1 mg/kg
用于制备饮料的植物源性食品粉末 [ 苯并 ( a ) 芘10 μg/kg;多环芳烃总和 50 μg/kg ]
婴幼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多环芳烃限量1 μg/kg
无
新版法规
谷物中镉限量0.1 mg/kg,最高限量不适用于生产啤酒或馏出物的谷物
用于制备饮料的植物源性食品粉末,[ 苯并 ( a ) 芘10 μg/kg;多环芳烃总和 50 μg/kg ],速溶或可溶性咖啡除外
婴幼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多环芳烃最高限量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
液态状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值0.15 mg/kg
新旧版差异
限量不再适用生产啤酒或馏出物的谷物
速溶或可溶性咖啡植物源性食品粉末不再适用苯并 ( a ) 芘10 μg/kg;多环芳烃总和 50 μg/kg限量
修订多环芳烃限量在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食品中的适用范围
新增婴儿配方食品三聚氰胺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