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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补充规则(二)
作者:王小康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文 / 王小康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也是享惠规模最大的自贸区。2002年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启动自贸区建设,至2010年全面建成;2015年签署《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升级《议定书》”),成为我国完成的首个自贸区升级协议;2019年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双方进一步开放市场,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了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加准确地理解规则、利用规则,作为四篇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本文将对升级《议定书》中的《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china_dongmeng_upgrade/dongmeng_special.shtml)补充规则进行介绍,主要针对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和中性成分规则。
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应不予考虑。
零售用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如果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和货物一并归类,则应计入零售用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的价值。对于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如果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和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的原产地应不予考虑。
解读: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一条规定,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货物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材料和容器,但不同于零售用材料及容器(如表1所示)。
示例1:中国某企业生产牙刷(HS编码9603.21)出口到印度尼西亚,F0B价格为2.68元人民币/支。运输包装为纸盒和纸箱(如表2所示)。
牙刷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货物未列入《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下简称“PSR清单”),但列入《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二)所规定的品目改变章节清单(以下简称“CTH清单”),该货物可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协调制度四位级税则归类改变”(以下简称“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在牙刷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中国台湾、韩国、德国和墨西哥的原产材料,中国台湾、韩国、德国和墨西哥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因此这些国家(地区)的原产材料均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非原产材料。
根据“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条款,纸盒和纸箱作为运输用包装材料,在判定货物原产资格时不予考虑。
◎判定思路一: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如果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和货物一并归类,则应计入零售用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的价值,因此韩国原产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胶片和中国台湾原产的纸卡、自粘式不干胶标签作为零售用包装材料,应计入非原产价值。
区域价值成分(RVC)=(2.68-0.20-0.43-0.05-0.45-0.08-0.06-0.55)÷2.68×100%=32.09%。
该货物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判定思路二: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如果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和货物一并归类,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因此该产品包装材料使用的韩国原产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胶片和中国台湾原产的纸卡、自粘式不干胶标签在确定牙刷的原产资格时无须考虑。非原产材料热塑性弹性体(HS编码3907.99)、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HS编码3907.61)、铜镍合金线(HS编码7408.22)、刷毛(HS编码5404.19)的品目相比于成品牙刷的品目9603已经发生改变,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
◎结论:该牙刷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CTH”。
示例2:中国某企业生产什锦水果罐头(HS编码2008.97)出口到菲律宾,F0B价格为15元人民币/罐(1千克)。运输包装为纸箱(如表3所示)。
什锦水果罐头含非原产材料,经查,该货物列入PSR清单,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任何章改变至子目2008.97”。
在什锦水果罐头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中国台湾、意大利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原产材料,中国台湾、意大利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因此这些国家(地区)的原产材料均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非原产材料。
根据“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条款,纸箱作为运输用包装材料,在判定货物原产资格时不予考虑。
◎判定思路一:依照原产地标准“从其他任何章改变至子目2008.97”判定。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如果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和货物一并归类,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因此该产品包装材料使用的中国台湾原产的马口铁罐和商标在确定什锦水果罐头的原产资格时无须考虑。非原产材料樱桃罐头(HS编码2008.60)和菠萝罐头(HS编码2008.20)章节相比于成品什锦水果罐头的章节未发生改变,该货物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从其他任何章改变至子目2008.97”的要求。
◎判定思路二: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如果包装材料、包装和容器和货物一并归类,则应计入零售用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的价值,因此中国台湾原产的马口铁罐和商标为零售用包装材料,应计入非原产价值。
区域价值成分(RVC)=(15-3.26-2.68-0.31-2.1-0.36)÷15×100%=41.93%。
该批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结论:该批什锦水果罐头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PSR”。
附件、备件及工具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货物一并报验和归类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应视为货物的一部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该附件、备件及工具和货物一起开具发票;该附件、备件及工具的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货物正常配备的。
对于适用附件B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适用《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税则归类改变的货物,包括PSR清单和CTH清单中列出的适用税则归类改变的货物),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应不予考虑。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
解读:出于实际操作和维护需要,机器、设备、车辆及其他某些特定类别的产品通常与配件、备件、工具一同销售。满足协议项下可适用的原产地定义条款的附件、备件及工具,按照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原产资格确定(如表4所示)。
示例3:中国某企业生产跑步机(HS编码9506.91)出口到菲律宾,FOB价格为2350元人民币/台(如表5及表6所示)。
跑步机含非原产的原材料以及非原产的备件和工具,经查,该货物未列入PSR清单,但列入CTH清单,该货物可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 或“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在跑步机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日本、韩国和意大利的原产材料,日本、韩国和意大利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因此这些国家的原产材料均属于非原产材料。
◎判定思路一: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资格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该跑步机的安装工具和跑步带的数量和价值都在货物正常配备的范围内,在办理清关手续时,安装工具和跑步带与其一并报验、归类和开具发票。依据本条款,它们应被视为跑步机的一部分。依照原产地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安装工具和跑步带的价格应当按照日本和韩国原产材料纳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RVC)=(2350-430-200-435-128-128-130)÷2350×100%=38.26%。
该货物未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判定思路二: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该跑步机的非原产材料马达(HS编码8501.32)、跑步机板(HS编码4411.94)和电控器(HS编码9029.10)的品目相比于跑步机的品目9506均已发生改变,但非原产材料跑步带(HS编码9506.91)的品目9506相比于跑步机的品目9506未发生改变,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
根据“附件、备件及工具”条款,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资格不影响货物的原产资格确定。虽然该跑步机的备件跑步带(HS编码9506.91)及附件安装工具(HS编码8207.90)均为非原产货物,但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不予考虑。
同时,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九条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跑步带虽然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但其价值(128元人民币/台)占成品跑步机FOB价格(2350元人民币/台)的5.45%,满足微小含量规则“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FOB)的10%”要求,因此虽然该产品未直接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但适用并满足微小含量规则。
综上,该产品未能直接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但适用并满足微小含量规则和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该跑步机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中国原产货物。
◎结论:该跑步机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CTH”。
中性成分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工具、模具及型模;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解读: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一条规定,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对于本文所指的“中性成分”,不同的原产地法规对此类概念会采用“中性成分”或“间接材料”的不同表述,但在实际应用时没有差异,均指在商品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最终产品的能源、燃料、工具、机器和设备等生产要素或生产工具。
示例4:中国某企业生产积雪草总苷(HS编码2938.90)出口到印度尼西亚,FOB价格为6800元人民币/千克。加工工序为:积雪草原料粉碎—水提取—乙醇提取—过滤—交换柱吸附—浓缩回收酒精—脱色—喷雾干燥—粉碎—包装(如表7及表8所示)。
积雪草总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中国原产的积雪草植物和水、法国原产的食用酒精和日本原产的交换柱。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和食用酒精仅作为提取溶剂使用,之后水会被干燥,食用酒精会被回收,交换柱仅用作吸积雪草附残余使用,水、食用酒精和交换柱均不构成积雪草总苷的组成部分,符合《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款,属于中性成分,因此在确定积雪草总苷的原产资格时均不予考虑。积雪草总苷的原材料为在中国完全获得的积雪草植物,不含非原产材料,适用并满足原产地标准“在一方完全生产或者获得”的要求。
◎结论:该积雪草总苷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WO”。
示例5:中国某企业生产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HS编码3924.10)出口到马来西亚,FOB价格为9.8元人民币/个。加工工序为:注模—凝固—脱模—打磨—抛光—包装(如表9及表10所示)。
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日本原产的不饱和树脂和塑料模具。经查,该货物未列入PSR清单,但列入CTH清单,该货物可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该塑料模具在生产过程中仅作为定型使用,不构成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的组成部分,符合《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属于中性成分,因此在确定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的原产资格时不予考虑。
◎判定思路一: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区域价值成分(RVC)=(9.8-4.68)÷9.8×100%=52.24%。
该货物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判定思路二: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该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的非原产材料不饱和树脂(HS编码3907.30)的品目相比于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的品目3924已发生改变,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
◎结论:该人工琥珀煮蛋提示器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原产地标准栏填写为“52.24%”或“CTH”。
示例6:中国某企业生产树脂书镇(HS编码3926.10)出口到马来西亚,FOB价格为10.68元人民币/个。加工工序为:昆虫整形—注模—打磨—抛光—包装(如表11所示)。
树脂书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日本原产的不饱和树脂和塑料模具(外壳)。经查,该货物未列入PSR清单,但列入CTH清单,该货物可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
该塑料模具(外壳)在生产过程中最终成为树脂书镇的组成部分,不符合《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不属于中性成分,因此在确定树脂书镇的原产资格时需要考虑其原产资格和价值。
◎判定思路一: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判定。
区域价值成分(RVC)=(10.68-4.52-2.01)÷10.68×100%=38.86%。
该货物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的要求。
◎判定思路二: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
该树脂书镇的非原产材料不饱和树脂(HS编码3907.30)品目相比于树脂书镇的品目3926已发生改变,但塑料模具(外壳)(HS编码3926.90)的品目相比于树脂书镇的品目3926未发生改变,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
◎结论:该树脂书镇不能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南宁海关 ]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运输用及零售用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与货物原产资格确定的关系
包装材料、包装及容器
用于货物运输
用于零售
货物原产资格确定
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资格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资格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表2:示例1原材料及包装概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热塑性弹性体3907.990.20元人民币/支中国台湾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3907.610.43元人民币/支韩国
铜镍合金线7408.220.05元人民币/支德国
刷毛5404.190.45元人民币/支墨西哥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胶片(零售包装)3920.620.08元人民币/支韩国
纸卡(零售包装)4821.100.06元人民币/支中国台湾
自粘式不干胶标签(零售包装)3919.100.55元人民币/支中国台湾
表3:示例2原材料及包装概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鲜梨0808.302.02元人民币/罐中国
鲜桃0809.300.73元人民币/罐中国
樱桃罐头2008.603.26元人民币/罐意大利
菠萝罐头2008.202.68元人民币/罐中国台湾
砂糖1701.990.31元人民币/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水2201.900.72元人民币/罐中国
马口铁罐7310.212.10元人民币/罐中国台湾
商标3919.900.36元人民币/罐中国台湾
表4:满足“附件、备件及工具”的条件与货物原产地资格确定的关系
满足“附件、备件及工具”的条件
与货物一并报验和归类;和货物一起开具发票;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货物正常配备的
货物原产资格确定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资格不影响货物的原产资格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资格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表5:示例3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铁管7306.30230元人民币/台中国
塑胶配件9506.91135元人民币/台中国
五金配件9506.9160元人民币/台中国
滚轴9506.91100元人民币/台中国
马达8501.32430元人民币/台日本
跑步机板4411.94200元人民币/台韩国
电控器9029.10435元人民币/台意大利
跑步带一条9506.91128元人民币/台韩国
表6:示例3附件、备件及工具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跑步带一条(备件)9506.91128元人民币/条韩国
跑步机安装工具一套8207.90130元人民币/套日本
表7:示例4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积雪草植物1211.903400元人民币/千克中国
表8:示例4中性成分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水2201.9010元人民币/千克中国
食用酒精(循环使用)2207.201200元人民币/千克法国
交换柱(循环使用)3914.00500元人民币/千克日本
表9:示例5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PVC胶片3920.431.37元人民币/个中国
不饱和树脂3907.304.68元人民币/个日本
表10:示例5中性成分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塑料模具3926.902.05元人民币/个日本
表11:示例6原材料情况
原材料名称原材料HS编码单位产品原材料价格原产国(地区)
昆虫0106.491.55元人民币/个中国
不饱和树脂3907.304.52元人民币/个日本
塑料模具(外壳)3926.902.01元人民币/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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