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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理货报告有哪些管理要求
作者:欧阳丽平
文 / 欧阳丽平
CASE STUDY 关务案例精选(本专栏由黄埔海关特别支持)
海关对理货报告有哪些管理要求
文 / 欧阳丽平
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3日12时30分,某进境船舶在A码头卸载货物、物品完毕,该码头经营单位B公司作为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于
2022年8月15日11时25分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B公司超时提交理货报告
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同年10月25日10时25分,某进境船舶在A码头完成出口货物装货后驶离装货港,B公司
办理上述船舶航次理货业务后,于当日19时4分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海关依据前述条文规定,对B公司再次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1000元。
要点分析
什么是理货报告? 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 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
根据《办法》规定,理货报告是指 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 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予以警告,可以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 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或装载货物、 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 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 违法所得。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
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 不相符的原因。 定,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
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因此,理货报告的传输主体是理货 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中华
理货报告的传输要求是什么? 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理 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传输时限是在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条例》
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 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6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 小时以内或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 法追究刑事责任。
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 的6小时以内,传输方式是以电子数据 在本案中,B公司第一次超时提交
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 的方式向海关提交。 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影响了海关对舱单
报告。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 超 时 提 交 理 货 报告有何 法 律 后 相关电子数据的监管,海关依法给予了
时以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 果? 警告处罚;B公司第二次超时提交,虽
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 未造成其他后果,但海关按照过罚相
提交理货报告。 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 当的原则,依法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
海关收到理货报告后,将舱单与理 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 款。
案例启示
海关监管中时常出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理货报告的情形,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海关提醒企业,进境运输
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6小时以内或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等应当以电子数
据方式及时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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