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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2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CUSTOMS HOTLINE 关务问答
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总第152期)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企业在2007年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但一直未从事进出口业务,若现在打
算从事出口业务,需要去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备案有效期在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到海关重新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后的,证书继续有效,且备案有
效期自动延续为长期。
在何处查询企业在海关备案登记的完整信息?
企业可以使用卡介质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
singlewindow.cn/#/),依次点击“企业资质”子系统—海关企业通用资质,查询
本企业在海关的备案登记信息。
进口波兰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 出生、
饲养并屠宰于波兰境内,具有唯一身份标识,通过官方的有效追溯系统,可追溯
到屠宰牛的出生和来源农场。2. 来自于无任何疯牛病风险的农场且不是疯牛病可
疑或确诊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来自于已知的疯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个月内,在
同一个农场出生的同群牛和饲料同群牛。3. 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伪狂犬
病、布鲁氏菌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生
殖道弯曲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白血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克里米亚刚
果出血热、裂谷热和巴氏杆菌病,过去24个月内未发生牛无浆体病、牛巴贝斯
虫病和旋毛虫病临床病例的农场。4.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波兰动物卫
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疫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5. 屠宰前
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6. 过去24个月内未接种过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
苗。7. 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或)波兰禁止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8. 从
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9. 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
有接触过:其他种类动物;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生
产企业生产的牛及其他动物。10. 屠宰时小于30月龄。
波兰输华牛肉是否需要提供兽医卫生证书?如果需要的话,卫生证书格式是
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
号)第五条规定,输华牛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
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波兰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内容。兽
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
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关税及统计 农产品进口关税电子配额证是否有使用次数限制?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
(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
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配额证无使用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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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
213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
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
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符合哪些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被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
2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
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
产的;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附有商标的;2.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
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
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
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请问“进料加工结转余料”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5规定,“进料加工结转余料”贸易方
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八条第三十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
(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
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
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
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
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申报时是否需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4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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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
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
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个人是否可以邮寄外币入境?
根据《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币指
一切外国币券,所称外币票据系指各种以外币支付之汇票、支票、旅行支票、期票及
其他付款凭证等。在本国境内互寄或寄往国外之邮件中,如夹带外币票据一经查获,
应由主管检查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报由司法机关令其存兑,处以罚金或予以没收。
个人是否可以邮寄人民币进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108号)第五条规定,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
货币出入境。
加工贸易监管 人员进出综合保税区,海关是否会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当
通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查。
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境外申报入区的部分货物因存放原因导致损
坏,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区内货物损毁、灭失
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
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
业,需要如何申报?
根据《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规定: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
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1. 原申报监管方
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
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2. 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
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
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3. 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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