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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惠企利民凸显六大创新亮点
作者:唐伟 施进 臧玉佩
文 / 唐伟 施进 臧玉佩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利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针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新公告”)。这是在“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点举措15条”出台后,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和诉求所迈出的一大步。新公告释放了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了“守法便利”“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主要政策红利如下:
亮点一:大幅扩大“适用范围”
新公告不再沿用54号公告中“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表述来界定主动披露适用情形,而是改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54号公告中“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接受海关处理”等相关表述调整修改为“及时改正”,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表述保持一致;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由54号公告的1类行为大幅扩展至7类行为,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告首次明确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该类涉检事项均属过错程度较低的程序性违规,且规定了适用条件,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一政策精神,有力推动了主动披露制度向前迈进。
亮点二:再次放宽“时限要求”
海关时刻关注企业反响和政策实施效果,鉴于经营规模、部门协调、单证梳理等实际因素,企业开展大范围、全面的自查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此次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时限要求放宽更能激发企业主动披露意愿,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以期更有效达到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初衷,满足企业守法自律、自查合规的需要,为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同时,与54号公告相比较,新公告适用期限调整为两年,调整后的时限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
亮点三:合理平衡“量罚尺度”
此前,针对涉税违规行为已有明确不予处罚标准,但对于企业主动披露危害后果更为轻微的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等情事,由于没有契合的政策执行依据,反而面临行政处罚。此次,新增的相关条款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将进一步激发类似情事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
亮点四:加强重视“生产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新公告的修订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有效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加工贸易企业业务合规压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减少后顾之忧。
亮点五:持续优化“享惠措施”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新公告规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与54号公告相比较,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这一先决条件,这也与海关实施的“信用管理”机制深度融合,鉴于企业主动合规的态度,释放更多以诚信换红利的机会。同时,新公告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而高级认证企业也将继续享有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不予适用,以维护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亮点六:科学促进“宽严相济”
与54号公告相比较,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了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此举旨在敦促企业对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准确自查,严肃、认真对待每次主动披露机会,避免同类违规一犯再犯,充分体现了海关审慎推进主动披露政策所秉持的“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同时,进一步优化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即不能是“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此外,对企业而言,主动披露特许权使用费不再是有且仅有一次的宽大机会,已享受过主动披露红利的企业也将有动力持续开展自查,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促进主动披露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图 / 吴慧
黄埔海关与黄埔区商务局、广东黄埔报关协会联合举办主动披露新政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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