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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进口食品安全的“三段管理模式”
作者:赵晨 谢良宇 汪绍文
文 / 赵晨 谢良宇 汪绍文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保护国民“舌尖上的安全”,海关搭建了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的“三段管理模式”。
进口前严格准入
评估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第六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查询网址为:http://www.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
进出口商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会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的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
检验检疫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同时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3类食品内外包装、中文标签等作出明确要求。
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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