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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
作者:欧阳丽平 郑伟东
文 / 欧阳丽平 郑伟东
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海关对某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在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该企业共有6份报关单项下进口的葡萄酒没有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海关向该企业下发《核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此后,综合考虑当事企业已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等情况,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要点分析
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主体是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因此,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的主体是食品进口商。
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方面有哪些规范要求?
在内容上,除《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也有进一步细化的要求: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其中,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在保存期限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未按规定建立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企业如未按《食品安全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例启示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是进口食品溯源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的后续监管和追责,实现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海关提醒食品进口商须按法律规定要求建立专门、完善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按期限要求保存好记录和凭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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