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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标准框架技术规范》要点解析
作者:张菁秋
文 / 张菁秋
2018年世界海关组织(WCO)理事会通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制定了跨境电商的8项原则和15条标准,并形成了对框架每4年一次的审查完善机制。
2022年出台的《标准框架》正是定期审查的成果。该框架增加了关于数据质量的新条款,并对改进风险管理机制和应用先进技术和创新作出了规定。2023年6月28日,WCO更新了《跨境电商标准框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技术规范》”),针对2022年《标准框架》作出了技术层面上的指导。本文将对新版《技术规范》提出的五个方面要求进行介绍。
完善预申报电子数据,便利风险管理
建立规定的数据集,保护数据隐私
海关应与电商供应链各方合作制定规定的数据集,以便风险评估、确保征收关税;明确规定所需数据、目的、收集方法、保留时限以及共享部门,新版《技术规范》附有数据集详例供参考。海关、政府部门和电商供应链各方应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确保交易过程记录可追溯、防篡改。
使用国际标准
各国海关酌情使用WCO数据模型,建立适合风险管理的数据交换机制,在国家层面与供应链各方交换预申报电子数据。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就此提供详细指导。海关应通过集中式平台(如“单一窗口”)实现预申报电子数据的提交、交换、处理以及货物放行,允许跨境电商参与人提交数据,以便海关和相关政府机构依法进入同一数据提交渠道。
确保数据质量
海关和相关边境机构应酌情与电商参与人合作,建立兼容的系统和必要的电子接口;尽早地收集数据,以便到货前处理、风险评估和发布,以及电商货物的收入评估和税收征收。如果存在预装载预申报货物信息(PLACI)程序,则不应要求重复提交相同的数据。海关可适当拓宽来源,补充来自电商参与人的预申报电子数据,包括使用公共和/或自愿数据源。
提升风险管理
海关可利用风险评估技术及各自系统,确保运输和交易的可追溯性;与相关政府机构合作,编制并定期更新针对电商经济的贸易风险概况,包括高价低报、侵犯知识产权、非法贸易等;整个供应链中重复使用数据,使风险评估保持一致,并使用报告和会计技巧比对数据;为核实未知贸易方是否合规,通过模式分析制定风险概况,并定期审核、持续验证和更新风险概括。与其他执法机构和供应链各方共同收集违法者信息,酌情与电商参与人共享信息,使其采取措施防止盗窃、欺诈、走私等非法活动。
使用非侵入式检查(NII)技术和数据分析
海关应利用货物扫描图像等NII获取的数据,与其他数据源相结合提高效率;适当将NII设备整合到包裹处理系统(如传送带)中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货物流动的干扰;整合电商供应链的数据,结合其他数据源了解贸易链活动,识别走私、低报价格、假冒产品及其他限制/禁止货物买卖等活动。更高级的数据分析技术可使海关监控电商参与人和客户,实时风险评估。
简化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
简化通关程序
海关应采用WCO即时放行指南,在低价货物抵达后立即放行清关,或者随后采用基于预申报电子数据的抵达前风险管理,采取适当的管制及征收关税;可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人买家和卖家以及相关经营者的需求,修订现有手续或采用新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要求货物到港前或清关前预申报,海关收到数据后立即处理,在货物实际抵达前完成评估,以便及时放行低风险货物;基于账户的汇入汇出或进出口报关单信息,在满足监管要求和提供财务担保等条件下,企业、个人以及中介机构可以定期汇总缴税;简化原产地、价格和商品归类等申报信息要求;简化申报文件,只要求提交一次电子数据;利用货物的唯一标识码进行交易、物流和支付信息的申报;将一种数据应用于多种用途(如风险评估、清关和征税)。
简化退货和退款程序
允许简化退货和退款程序,如通过比对出入境货物信息,退还关税以及对重新进口到原始发货国的货物免征关税;提交复出口证明(如报关单或退款证明);采用便捷的电子退税/退款系统,允许授权中介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一方代理申请退税/退款。
将AEO概念扩展到跨境电商
海关应加强与供应商/平台/中间商等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探索将其纳入本国海关AEO认证范围或其他可信赖贸易商计划的可能性;严格落实AEO优惠措施规定,依法定期确定并提供可能的额外简化程序,确保AEO体系的完整性不受损害。
提升征税公平效率,加强安全与保障
加强和税务部门合作
海关应与税务机关密切合作,制定连贯一致的税收政策,包括单一支付方案,可实施代收税款模式(如供应商、中间商或消费者/买方模式)。海关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征税方式提高效率;提供电子支付选项。任何征税模式应结合AEO或其他可信赖贸易者计划,减少低报、虚报等风险,同时以风险管理和审计为基础制定征收方法。货物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海关估价协议确定。
防止欺诈和非法贸易
海关应加强与WCO其他成员、国际组织合作,分享在监管电商中打击非法交易和欺诈的最佳实践;与相关政府机构合作,制定并定期更新各国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单,便于相关者获取;探索非法贸易的电子性质和相关交易追踪,建立相应机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踪数据痕迹、揭示资金流、处理被扣押货物、管理证据等工作。
加强全方位合作,实现更广泛传播
机构间/公私合作和信息共享
海关可与相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合作建立“国家单一窗口(NSW)”的国家级集中监管平台,如“国家预申报数据筛查目标中心(National Targeting Centre for Advance Data Screening)”,在获得跨境电商数据的同时,满足其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监管需求。海关应与跨境电商经营者加强合作,优化监管流程,考虑建立一种与电商利益相关者进行数据交换的标准方法,通过电子界面和通用消息标准实现互换。
国际合作
海关可通过《海关事务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CCMAA)等协议,将合作关系扩展到跨境电商监管全过程。各国海关应关注目的国(地区)进口商的关税和其他税款征收情况,必要时可联合调查。例如,使用智能安全贸易通道(SSTL),将智能(高质量)数据从出口国(地区)海关发至进口国(地区)海关。海关还应利用WCO区域性结构,尤其是区域情报联络办事处(RILOs),通过海关执法网络(CEN)分享与电商相关的查获信息。
加强公众意识
WCO应与国际机构合作编制公开的禁止货物清单,确保所有国家或地区都了解贸易限制规定。海关应在官网公布跨境电商监管工作涉及的法律规章;与政府机构合作,通过大众媒体、行业团体等渠道发布信息;向供应商/平台、物流供应商、邮政运营商、快递公司提供监管、合规和安全信息;让公众获知安全查获状况,避免利益相关者销售、购买和携带类似货物。
注重统计和分析,应用变革性技术
完善统计机制
商品统计应尽可能涵盖各方交易(包括B2C和C2C交易,囊括各种规模的公司)和国际贸易的所有维度,包括国家或地区、产品类型、数量、货值、运输方式、退货信息等数据。鼓励各国海关开发可交互操作的统计系统,并根据WCO数据模型收集数据。跨境电商商品统计应遵循《2010国际商品贸易统计:概念与定义》(IMTS2010)中概述的国际商品贸易统计标准。
利用创新技术,鼓励自主研发
海关、其他边境管理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与电商经营者定期开展磋商合作,从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区块链、云计算和实物互联网中寻找跨境电商便利化、风险评估、税款征收的创新解决方案。面对监管风险日益增多、监管人力不足等,鼓励海关致力于自动查验系统的研发。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