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适用属地查检政策的进口机电产品主要有哪些
作者:赵月
文 / 赵月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需求持续扩大,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机电设备实施检验。部分机电产品在口岸完成清关后,还需在最终目的地由属地海关进行查检。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属于属地查检范围的机电设备大致可分为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旧机电等。本文将对属地较为常见的几种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要求进行介绍。
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章附则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常见的进口医疗器械包括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等,以及一些医疗器械配件,如宫腔管、采血针等。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海关对医疗器械的属地查检包括但不限于对包装、外观品质、规格型号、标签标志等方面的检查,其中就包括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电子数据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报关单电子数据实施联网核查。此外,进口商还须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九条规定,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的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和标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规定,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特种设备实施监管。除对外观品质、规格型号等的核查外,还需要核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货物内随附的压力容器也须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监管。
旧机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新旧部件混装的;经过翻新的。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查检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旧机电产品的准入要求不同,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
二是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三是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四是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四种特殊情况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海关申报。
五是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口岸海关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作退运处置。
(作者单位:兰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Tips:其他特殊情况
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