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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进口肉类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详解
作者:陈荣溢
文 / 陈荣溢
近年来,中俄经贸关系愈加紧密,双边贸易总体增长势头强劲。其中,农食产品是重要组成部分且贸易额保持较快增长态势。2022年,中俄农食产品贸易额达70.3亿美元,同比增长41.8%。两国农食产品经贸合作前景广阔,潜力十足,贸易扩量提质未来可期。作为扩大农食产品贸易的首要条件——准入,其政策与规定值得关注。俄罗斯联邦对进口重点农食产品(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蛋类和果蔬类)的国家准入、企业注册及入境系列要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整理介绍了俄罗斯联邦对肉类产品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期为我国业界和企业拓展俄罗斯联邦农食产品国际贸易市场提供参考。
官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简称“兽植局”)负责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执行俄罗斯联邦的动植物卫生法律要求,保护俄罗斯联邦免于遭受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和植物的疫情疫病危害。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保护和福利监督局(以下简称“消保局”)负责俄罗斯联邦的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以及国内食品市场的监管。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以下简称“工贸部”)负责包括许可和配额等对外经济活动的非关税措施规管监督。
国家层面的准入批准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EEC)2014年10月9日的决定,即第94号基于兽医管控的货物抽样和设施联合检查的通用制度条例,向俄罗斯联邦出口肉类和肉制品的国家或地区须通过俄罗斯联邦兽植局的审核。通过审核允许向俄罗斯联邦出口肉类和肉制品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可以通过俄官方网站上的“进口、出口和转运”栏目进行查看。以新加坡为例,该国的肉类和肉制品尚不具备输往俄罗斯联邦的资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不应出现在旨在确保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而延长某些特别经济措施的第560号总统决议令所提供的禁止名单上。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14年10月9日的决定,即第94号基于兽医管控的货物抽样和设施联合检查的通用制度条例,在出口国家或地区通过俄罗斯联邦兽植局的审核后,生产企业需要通过本国(地区)当局推荐给俄兽植局。在获得俄兽植局的审核批准后,企业必须被列入第三国注册登记名单才能获得向俄出口肉类和肉制品的资格。
在被俄兽植局列入名单之前,企业须在线提交表格给当局且确认符合俄罗斯联邦的法规标准。俄罗斯联邦要求出口国(地区)当局在最后决定推荐名单给俄兽植局前应予以确认。经批准的企业应配合本国(地区)当局或俄兽植局的定期审核或现场检查,以确保符合俄罗斯联邦的法规标准。
进口限制
俄兽植局针对以下疾病发布了进口限制措施:猴痘、小反刍兽疫(PPR)和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申请进口许可证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6月18日关于应用欧亚经济联盟兽医和卫生措施的第317号决定,进口商应在进口前获得俄兽植局签发的纸质或电子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进口转基因产品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3年9月23日第839号决定,即关于拟释放到环境中的转基因生物以及使用源自此类生物或含有此类生物产品的国家注册规定,转基因食品进口前,进口商必须向俄罗斯消保局申请国家登记,并提供支持文件。
关税配额数量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8月18日第102号决定,即2021年关于某些进口农产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企业关税配额,以及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内进口这些货物的关税税率配额数量,产品类别如新鲜、冷藏和冷冻肉(牛肉、猪肉、家禽)和某些类型的乳清,已被纳入TRQ(关税税率配额)管理。进口商负责向俄罗斯联邦工贸部提出申请。
进口商申请国家注册证书和合格声明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第299号决定,即基于海关边境和关税同盟的关境卫生和流行病监督(控制)的货物统一清单,规定了要求进口商申请国家注册证书食品的类型(包括首次进口到关税同盟关税区)。
根据《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21/2011)规定,进口商应向官方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符合性声明,以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本规定目前适用于所有食品,包括牛奶和奶制品、肉类和肉制品,以及鱼类和鱼类产品。
此外,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3号决定,关于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证书和合格声明统一格式的欧亚经济联盟条例及其注册规则,规定了格式和符合性声明的填写要求。
法规标准
向俄罗斯联邦出口肉类和肉制品必须符合俄相关法规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农药残留。《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21/2011)附件3规定了食物中除害剂的最高残留限量,附录10规定了禁止用于生产儿童营养食品原料的农药。
二是兽药残留。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8年2月13日第28号决定,关于在动物源性食品包括原材料中含有的兽药(药理活性物质)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及其检测方法,规定了列出的兽药在动物各个部位(包括肉、鱼、奶和蛋)的最大残留限量。
三是污染物。《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21/2011)附件3规定了污染物的最大限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的铅、砷、镉、汞、锡、铬、二噁英、苯并芘、硝酸盐等污染物。
四是微生物。《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21/2011)附录1规定了(致病性)微生物安全标准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的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阪崎肠杆菌、耶尔森菌属细菌,以及葡萄球菌肠毒素。《关税同盟食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21/2011)附录2规定了微生物安全标准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总数、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霉菌。
五是食品添加剂。《关税同盟食品添加剂安全要求技术规定》(TR CU 029/2012)明确了诸如食品添加剂、香料和技术助剂的定义。特别是附件还规定了不同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技术助剂的最高限量。
六是产品标准。肉类和肉制品还应符合以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关税同盟肉类和肉制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34/2013)。
七是标签。《关税同盟食品标签技术条例》(TR CU 022/2011)规定了应标记的所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包装、食品名称、食品类型和类别、成分和配料表、数量或净重、制造日期、保质期、食品制造商的详细信息、营养价值、特定特性(包括储存条件)、产品标识、存在转基因生物以及统一的循环标记。标签应使用俄语和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特别是《关税同盟食品标签技术条例》(TR CU 022/2011)第4.10.2条和第4.11条规定,如果食品生产过程使用含量为0.9%或以下的转基因生物,该食品则不得被称为含有转基因的食品。适用于含有活的、非活的或经过基因改造的微生物(GMM)产品,对特定信息的提示是强制性的。
八是食品包装。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通过关于《关税同盟包装安全条例》的第769号技术性法规决定,规定了从食品接触产品迁移到包装的卫生和卫生安全指标标准,以及所列包装材料释放的污染物卫生标准。《关税同盟肉类和肉制品安全技术条例》(TR CU 034/2013)还规定了屠宰产品和肉制品的包装要求(第Ⅹ章)以及屠宰产品和肉制品的标记(标签)要求(第Ⅺ章)。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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