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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出入境通关指南
作者:邢芳宇 杜辉
文 / 邢芳宇 杜辉
图 / 孔令强
青岛海关关员在现场监管出口特殊物品血糖试纸。
特殊物品的定义
海关总署《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160号令,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明确了特殊物品包括出境、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容易传播传染病或有传播传染病的潜在风险,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
特殊物品的出入境流程
特殊物品在进出境前,需要向直属海关提交卫生检疫行政审批,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具体步骤为:
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申请材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地区、生产商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与检疫核销
申报。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登录“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tswpwebserver/tswp/view/homepage)办理审批手续。
检疫核销。系统采用自动核销模式,审批信息与申报信息互联互通,互相校验,务必保持一致,否则将被系统退单,具体注意事项如下: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企业申报时,应选择正确的商品编码及检验检疫名称,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保持一致;选择正确的货物属性(A、B、C、D),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保持一致;在产品资质准确填写审批单号和核销货物序号,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保持一致。
检疫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报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
后续监管
入境特殊物品如属于高风险特殊物品,海关实施后续监管。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见《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上的批注),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邮寄、携带出入境特殊物品注意事项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后,海关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无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违反进出境特殊物品相关法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将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未向海关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此外,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