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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行政处罚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刘景添
文 / 刘景添
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便出口,企业会被处罚吗?
案情简介
A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偶氮二甲酰胺,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向报关公司告知该批货物系危险化学品。经鉴定,上述货物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说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本案中的涉案商品系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A公司构成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便使用,企业会被处罚吗?
案情简介
海关按指令对B公司进口的B超诊断仪进行检验,发现该设备在检验前已安装使用,无法进行目的地检验。
海关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在本案中,B公司进口的B超诊断仪属于法定检验商品,B公司在海关实施检验前擅自使用,构成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企业会被处罚吗?
案情简介
C公司生产一批杀虫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海关查验核对品名、数量无异常,并根据规定送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申报货物属于2.1类危险货物,但C公司未对申报货物的包装容器申请使用鉴定。
海关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在本案中,C公司未向海关申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构成出口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单位:福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