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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4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中国与南非AEO互认自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根据《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规定,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哪里可以查询报关差错率?
方法一:报关单位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官网的“关企合作平台”(e.chinaport.gov.cn)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方法二:报关单位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关企合作平台”版块查询。
在哪里提交报关差错复核申请?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官网首页的“关企合作平台”(e.chinaport.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
企业是否可以从瑞典进口猪肉制品?
根据《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1号)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自巴基斯坦进口干辣椒对于境外企业是否有要求?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6号)第三条规定,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应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在每年出口季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提出预裁定申请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怎样计算进口环节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如何查询RCEP项下货物协定税率?
可以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的“协定税率”版块进行查询。
请问“退运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退运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公司进口了一批暂时进口货物,因工作人员失误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请问海关会如何处理这批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第91号令)第五条规定,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企业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通关模式,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69号令)第五条规定,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海关如何监管通过B类快件渠道进口的物品?
根据《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请问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都有哪些?
根据《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从区外进入区内的维修边角料是否可以直接运至境内?
根据《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规定,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