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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补充规则(四)
作者:王小康 高戈 朱珏 苏秋晓
文 / 王小康 高戈 朱珏 苏秋晓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也是享惠规模最大的自贸区。2002年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启动自贸区建设,至2010年全面建成;2015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升级议定书》),成为我国完成的首个自贸区升级协议;2019年《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双方进一步开放市场,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了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加准确地理解规则、利用规则,作为四篇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本文将对《升级议定书》附件一原产地规则(以下统称《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china_dongmeng_upgrade/dongmeng_special.shtml)进行介绍,主要针对介绍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
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规定,关税优惠待遇仅应适用于符合本附件要求,且在出口方和进口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一)从出口方直接运输至进口方的货物。(二)货物运输经过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外的一方或多方,或经过非成员方,只要满足以下条件:(1)过境运输基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2)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3)除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具体来看,直接运输规则(以下简称“直运规则”)是指对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获得原产资格的货物,原则上应当在出口成员方和进口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但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货物经过出口成员方和进口成员方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一般来说,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视为直接运输:一是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管之下;二是货物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三是除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处理外,货物未经任何再加工。
直运规则旨在确保抵达进口成员方的货物与离开出口成员方的货物完全相同。该规则的目的是降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加工处理,或者被混入、调换成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等风险,从而确保关税减让的利益切实给予协定成员方。直运规则并不涉及对货物本身获得、生产或加工制造的标准判定,因此,直运规则本身不是实体性的“原产地规则”,而是用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对原产货物进行规避和滥用篡改等违规操作的行政管理规定,其也可被视为货物保有原产资格的程序前提——货物一旦经过了条款允许规定外的操作,便失去了协定项下的原产资格。
《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明确允许出于地理原因放宽对直接运输的要求,允许货物在第三方国家(地区)展览或临时储存,前提是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几乎所有优惠原产地规则都参考了《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的推荐做法,禁止货物在经第三国(地区)转运和临时存储期间经过任何其他操作(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运输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除外),且货物在中转地应当处于当地海关监管之下。
不同的优惠贸易协定对货物在第三国(地区)过境地的停留时限分别进行了规定,从不超过3个月、6个月到12个月不等。虽然《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二)(以下简称“本条”)对停留时限未进行规定,但由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 E)存在有效期,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货物的停留时限不能超出原产地证书(Form E)的有效期,否则将无法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根据本条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原产货物转运应限于“地理原因”和“运输要求”两个因素,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安排转船,货物将不符合本条要求。此外,本条限制货物从出口方直接运输至进口方,意味着即使货物经过除进出口方以外的第三个国家(地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也必须适用本条对转运情况的限制规定。
对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而言,香港和澳门地区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中转地,经以上两个地区中转且属我国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应注意根据进口方具体要求,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香港公司”)申请签发《中转确认书》《未再加工证明》等证明文件,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直运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转运的情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例如,某些大型的跨国生产型企业,其商品在某国(地区)工厂生产出来后,会根据销售需求先运输至一个集散地进行保税存储,该集散地一般处于某个区域的中心位置,存储的时间需要视实际销售情况而定,商品销售完成后,再从集散地将商品运输至进口方。在这些新的运输形式下,进口时如需判断商品是否符合直运规则,应结合协定中直运规则的表述、进口方法律法规,以及进口商提交的材料综合判断。
◎示例1:一批马来西亚原产燕窝运输至韩国,在韩国进行灭菌处理,再分装小瓶后运至中国。
该批货物从马来西亚出口运输到中国,在韩国转运时对货物进行灭菌处理和分装,已超出“除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的直运规则条款限定范围。该批货物不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直运规则要求。
◎示例2:一批越南原产的电冰箱通过船运出口到中国。出发前,该批货物覆上了一层防护薄板,以防止在运输途中损坏涂漆表面。由于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恶劣的天气状况,该船临时停靠我国香港地区,并重新覆好防护薄板,以确保后段航行电冰箱保持良好的状态。货物在经停期间始终处于香港海关监管之下,除重新覆好防护薄板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该批货物从越南出口运到中国内地,由于在航行过程中遇到恶劣的天气状况,该船临时停靠我国香港地区,恶劣的天气状况属于不可抗力。该船临时经停我国香港地区属于“仅出于运输需要”,在我国香港地区转运时对货物重新覆好防护薄板,属于“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直运规则条款限定范围。该批货物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直运规则要求。
◎示例3:一批中国原产歧化松香出口印度尼西亚。从中国梧州用船运至我国香港地区,再转大船运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在我国香港地区转运期间,货物始终处于香港海关监管之下,除装卸外未进行任何其他处理。
该批货物从中国梧州出口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梧州属于中国内地的沿江口岸,途经我国香港地区转运符合“过境运输基于地理原因的考虑”直运条款要求,在过境地我国香港地区除装卸外未进行任何其他处理,符合“除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的直运规则条款限定范围。该批货物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直运规则要求。
签证操作程序中的直接运输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以下简称《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附件的第八条规定,产品运经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境内的,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二)出口方有关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三)产品的商业发票复印件;(四)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八(二)2(1)、(2)及(3)要求的证明文件。
虽然《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出口方和进口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但实施第八条还需要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如何满足该条第二款第二项的三个要求。为此,可以在《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中找到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信息是:如果货物是通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运输的,进口商应当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直接运输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的条文与《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的条文略有不同。《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规定“货物运输经过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外的一方或多方,或经过非成员方”,而《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运经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方境内的”。这一细微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直接运输规则实施的一致性,特别是针对货物运输经过了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外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一方或多方的情形,两条规则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为避免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进口方海关对直接运输的判定操作不一致,我国现行的做法是统一适用标准。由于《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是《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的实施细则,因此我国认为《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也应当适用于那些运输经过了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外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一方或多方的货物。
◎示例4:一批印度尼西亚原产的自行车零部件,从印度尼西亚海运至我国香港地区,更换集装箱继续船运到中国福州。中方进口商在入境申报时提供了货物的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及运输单证,同时提交了印度尼西亚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但未能提供货物在我国香港地区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的证明。
该批货物从印度尼西亚经我国香港地区船运出口到中国福州,是出于运输需要。进口商入境申报提供《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船公司签发的单份联运提单等单证,但因货物在我国香港地区中转过程中更换了集装箱,进口方未能提供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所提交的单证未能证明该批货物“除卸载、重新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该批货物不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直运规则要求。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进口至中国的原产货物
由于运输方式和路线的变化,一个新兴的全球化趋势是摒弃过于严格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方海关开具证明材料,以证明货物满足直运规则要求。中国海关在对货物是否满足直接运输的具体审核方面也简化了要求。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货物进口至中国并向海关进行申报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货物经过进出口成员方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货物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则无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原产货物,即使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我国,只要企业提交的全程运输单证能够满足海关总署关于直接运输相关公告的管理要求,中国海关不再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的进口货物可以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直接运输货物。
◎示例5:一批马来西亚原产合成橡胶,从马来西亚通过海运出口到中国。因船公司航线安排原因,该批货物在从马来西亚运至中国途中,需在越南过境中转,货物在越南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未经任何其他处理。进口商入境申报提供的证明包括:由马来西亚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船公司签发的单份联运提单等。
该批货物从马来西亚经越南海运出口到中国。货物经过越南是出于运输需要,在越南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未经任何其他处理,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八(二)2(1)、(2)及(3)要求。进口商入境申报提供《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船公司签发的单份联运提单等单证,船公司签发的单份联运提单满足直接运输相关公告管理要求。该批货物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直运规则要求。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出口至东盟国家的原产货物
一般情况下,企业大多选择从出口方到进口方的直接运输,但受地理原因或航班路线等因素影响,有些货物会选择过境地中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货物抵达进口方后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联运提单,证明货物是因地理或运输方面原因经非进出口双方外的第三方中转。但是,由于判断货物是否符合直运规则的决定权在进口方海关,如果进口方对货物过境有具体要求,企业需要了解过境地海关监管的具体单据及其签发规定,以满足进口方海关对直运规则的管理规定。
◎示例6:中国广西某企业通过海运出口一批硫酸亚铁到印度尼西亚,因地理位置原因,需经我国香港地区转运。在船抵达我国香港地区前,企业提前向中检香港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在过境期间,货物全程在香港海关的监管下,中检香港公司在中国海关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在抵达印度尼西亚进行入境申报时,进口方提供该批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在中国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以及加盖中检香港公司“未再加工证明”印章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该批货物从中国内地运经我国香港地区并出口至印度尼西亚,根据进口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货物经过我国香港地区是出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进口方提供了该批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在中国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以及加盖中检香港公司“未再加工证明”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所提交的单证可以证明该批货物符合“除卸载、重新装载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该批货物满足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直运规则要求。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福州海关 南京海关 南宁海关 ]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Tips:海关提示
在日常工作实践中,东盟成员方有时会就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所载货物是否符合直运规则发起核查。我国签证机构将根据企业的情况说明进行反馈,或由我国官方联络点将核查请求转交给中转地相关机构(如香港海关、澳门海关、中检香港公司)核实。建议企业做好相关单证的留存工作。
总体来说,我国签证机构在受理原产地签证申请时,建议出口企业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以满足直运规则要求,确保原产货物合规享惠:一是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一定要如实申报并填制信息;二是企业订舱前需要确认船公司官方网站上货物出口运输路线是否显示第三方,以确保船公司线上的出口货物运输信息和货物单证运输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如果经第三方转运的,应及时通过客户了解进口方海关的具体要求,必要时可向过境地海关或相关机构申请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未在当地进入贸易和消费领域,或者未经再加工操作,避免因不符合直运规则要求而失去本应享受的关税减让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