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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产品出口通关流程简介
作者:韩宪琪 毛晓天 赵鹏昊
文 / 韩宪琪 毛晓天 赵鹏昊
我国是肉类生产大国,肉类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畜禽生产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肉类产品对全球肉类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本文将对肉类产品出口通关流程进行介绍。
肉类产品的定义
肉类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其中,食用副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
海关监管措施
海关依法对出口肉类生产企业及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禽、猪、兔等)出口原料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企业资质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提出申请,生产企业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输入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进行对外注册推荐。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或地区公布为准。
出口原料养殖场备案。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动物产品目录包括: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产地或组货地检查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录入出口申报信息,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的检验检疫申请,并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申明持有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受理肉类产品出口前监管申请后,系统未命中实施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的出口货物批次,海关对企业出口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合格的放行,准予出口。对系统命中需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出口货物批次,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时,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肉类产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书面告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相关出口产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作者单位:沈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