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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新鲜水果通关要点
作者:蒋晓玲 杨欢 郭玺
文 / 蒋晓玲 杨欢 郭玺
进境新鲜水果的法律法规要求
进境新鲜水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检疫准入
我国对出口水果国家/地区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规定要求的,其产品准许进口,并建立准入品种和准入国家/地区的名单。具体可参考海关总署网站《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sg38/3998833/index.html)。
境外登记
海关总署对境外水果果园、包装厂以及处理设施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已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产地、水果品种以及境外企业类别,具体可参考海关总署网站《允许进口水果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sg38/3974291/index.html)。
进境口岸
进境水果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见海关总署网站《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后依次点击“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产品要求
进境新鲜水果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输出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相关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如不合格则退回补正,合格即签发《检疫许可证》。
通关流程
申报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凭证,并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进境水果有冷处理、热处理、熏蒸处理等除害处理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理材料。根据双方约定其他所需提供的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收到申报信息及随附资料后,会对企业的报关单证及附件进行审核,现场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对货物进行检查或查验,查验分为机检查验与人工查验。
机检查验通过H986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发射高压电子束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扫描成像,通过分析机检图像,判断申报的货物是否有夹藏、夹带。
人工查验包括: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的,送实验室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结果评定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不符合进境水果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货证不符的,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