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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松木检疫监管要点提示
作者:杨婷 杨秀芬
文 / 杨婷 杨秀芬
文 / 杨婷 杨秀芬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分为A类场地和B类场地。
A类场地是指可以开展来自俄罗斯、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场地。此外,A类场地也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
B类场地是指仅可以开展在境外已经实施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检疫业务场地。也就是说,A类场地可以同时开展B类场地的原木检疫业务。
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7个国家的松属原木和锯材,须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或地区的松木指定口岸进境(口岸名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松材线虫疫区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其他口岸所在地海关不得接受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或地区的松木报关。
松木进口流程
进境申报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木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单证。双边协议中对证书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双边协议要求。
进境木材应附有原产/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准入境。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不带有我国政府规定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进境木材带有树皮的,应按照中国认可的除害处理措施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中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境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放行、处置与出证
进境木材经审单、现场和实验室检疫无异常的,海关正常放行。有异常的则应结合进口木材带皮情况、是否检出活的检疫性或存在检疫风险的有害生物等不同情况实施处置,如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进境原木实施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检疫处理方法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应确保能够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是熏蒸处理。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通常分为溴甲烷常压熏蒸和硫酰氟常压熏蒸。
二是热处理。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是浸泡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持续90天以上,以杀灭原木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是其他经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