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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5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海关如何计算报关差错率?
报关差错率是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
如果对报关差错有异议,企业可否向海关申请复核?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海关是否还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根据《关于改革报关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规定,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报关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
目前人员出入境还需要填报健康申明卡吗?
根据《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请问自阿根廷进口的原羊毛范围是什么?
根据《关于进口阿根廷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6号)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产自阿根廷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在审核企业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时,海关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八条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海关作出预裁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10日的预裁定申请受理期限内;在海关作出预裁定的过程中,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的作出预裁定期限内。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哪一天的计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请问“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以怎样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无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归类,能否向海关申请查看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请问照相机入境是否已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照相机在上述商品范围内,因此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个人收藏的文物邮寄或携带出境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是否可以免除担保?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规定,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申请免除担保是否需要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填报担保信息?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规定,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须填报担保信息。
企业应提前多久向海关提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延续申请?
根据《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规定,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