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核准出口商实务指引
作者:韩卿 高戈 茅珏 苏秋晓
文 / 韩卿 高戈 茅珏 苏秋晓
说到经核准出口商,首先要提到经核准出口商(Approved Exporter)制度。该制度源于欧洲国家,原属于泛欧原产地规则的特色规定,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给予更加便利的待遇。近年来,随着该制度被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接纳,纳入该制度的优惠贸易协定逐渐增多,与之相配套的原产地声明也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
我国海关在201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时,从当时的AA类生产型企业开始探索,经过多年积累实施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为配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海关总署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明确并完善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具体管理规定,将所有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进行了统一管理。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优势,更好地掌握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方法,本文将对经核准出口商实务进行详细介绍。
什么是经核准出口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4号令)规定,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企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后有哪些优势?
一是经核准出口商可以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用于部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享惠通关。通常情况下,我国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是由海关、贸促会等部门签发的,而经海关认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则无须逐票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可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用于在RCEP、《中瑞自贸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向其他成员方申请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效力等同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二是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灵活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并提升通关效率。开具原产地声明可以不受签证机构工作时间的限制,对于未能实现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还可以降低到签证现场领证所消耗的人力和财力成本。例如,RCEP项下原产货物出口越南,经核准出口商就可以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通关享惠更便利。
三是原产地自主认证是目前各国(地区)原产地管理的趋势,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作为自主认证的手段之一,有助于企业及早融入全球经贸大环境。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过渡期结束后成员方政府不再承担签发原产地证书及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的职责,而是通过对货物原产资格进行核查的方式行使管理职能,实现了传统的签证模式向企业自主认证模式的转变,强调企业自律和法律责任。
目前哪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有经核准出口商制度?
截至2023年10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有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贸协定》)、《中瑞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RCEP、《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涉及冰岛、瑞士、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柬埔寨、缅甸18个国家。
企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4号令)第四条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企业如何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一是企业完成海关备案。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应已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若企业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备案,须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或者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依次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行备案。
二是企业通过系统申请。
完成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操作,或者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依次点击“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经核准出口商”进行操作。
三是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2)主要出口货物的信息;(3)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4)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5)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具体操作要求:(1)“基本情况”为系统自动返填企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信息,无须企业填写,因此企业在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前须确认企业基本情况信息是否完整正确。(2)“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需要企业按规范填写两项主要出口货物信息明细,企业可点击“新增”按钮,如实准确录入货物信息和商品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3)“申请人承诺”为勾选项。(4)企业在“附件信息”栏上传相应的电子文档,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为必传项;保密要求为可选项,无规定格式;支持上传的文件格式包括PDF、JPG、PNG,单个文件大小须控制在3MB以内;录入保存数据审核无误后,提交认定申请。
四是主管海关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海关作出决定后对企业反馈认定结果。此外,予以认定的,海关将按不同优惠贸易协定要求,将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交换给外方。
五是企业下载海关文书。
企业可以在申请页面通过点击“查看回执”,查看当前认定申请的进展情况。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点击“查看海关文书”,查看和下载海关文书。
予以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页面的“认定状态”栏显示“认定有效”。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续展申请”模块,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页面的“认定状态”栏显示“不予认定”。企业根据决定书的不予认定原因,修订认定申请信息,可以重新发起认定申请。
经核准出口商基本信息可以变更吗?
企业提交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后,如果企业在海关审核前发现申请信息需要进行修订的,当申请状态处于“海关入库成功”,企业可以点击“撤回”,修订正确保存后再次提交申请;如果申请状态为“进入审核流程”,则不能进行撤回操作,需待海关对认定申请审核完成后再进行相关变更操作。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通过后,如果需要变更经核准出口商的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等基本信息,企业可登录“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操作变更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的变更信息会在次日零时同步到“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无须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如果企业需要变更附件信息,可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经核准出口商”模块点击“信息变更”菜单,直接进行附件信息的变更操作。
成为经核准出口商后,企业如何开具原产地声明?
一是货物信息提交。
原产地声明所列的货物必须全部在经核准出口商的货物信息列表中,因此,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须先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须重复提交。
货物信息无须海关审核。当货物信息提交状态显示“海关入库成功”时,货物状态为“有效”,即已完成提交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才可进行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提交操作。经核准出口商申请认定时填写的“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仅用于海关评估申请人对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掌握情况,并不能替代“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提交”操作。
二是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交换。
海关与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成员方备案经核准出口商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经核准出口商编号、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名称、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地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以及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交换的其他信息。
目前,《中瑞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和RCEP已经实现经核准出口商信息电子备案,我国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生效之时同步完成对外交换备案。《中毛自贸协定》《中冰自贸协定》的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则需要海关定期进行对外交换。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认定申请页面的“对外信息交换状态”查看信息交换状态。如已完成交换,企业可以开具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
公众用户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核查—Approved Exporter Search”,或者通过“掌上海关APP”依次点击“服务—CO/ Approved Exporter Search—Approved Exporter Search”,查看经核准出口商的部分信息。
三是原产地声明开具。
经核准出口商须登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声明开具”模块开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由企业自主开具,无须海关审核。企业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开具《中瑞自贸协定》《中毛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时,企业须上传相关商业单据扫描件后方能进行打印,扫描件须为JPG或PNG格式,每个图片大小不能超过2MB,图片分辨率为788×1104。点击“声明开具”,在预览界面开具人可以在上传单据的空白位置自行调整声明展示框的长度、宽度和位置,在确保声明和发票内容展示版面完整、清晰和美观后,再点击“打印”生成声明文件。
开具《中冰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及RCEP原产地声明时,企业无须上传附件,正确填写并保存声明信息后点击“声明开具”,点击“打印”生成声明文件。
经核准出口商完成原产地声明开具后,可进入“原产地声明查询”页面查询声明状态。如果“声明状态”显示“暂存”,表明声明尚未开具成功,开具人须点击打开该份原产地声明详情页面,检查操作是否已经完成;如果“声明状态”显示“有效”,则表明声明已经开具成功。
原产地声明开具后,按照所适用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协定原产地规则。例如,《中冰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需要盖章、签名;RCEP原产地声明(含背对背原产地声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需要签名。
四是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开具。
开具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需要有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电子信息。对于新西兰等已实施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国家(地区),电子信息由外方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传输,企业可以直接开具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对于尚未实施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国家(地区),经核准出口商应先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方能开具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https://e.chinaport.gov.cn/)进入,或者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依次点击“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进入。
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应包含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附件4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的规定。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的格式和RCEP原产地声明格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的第12栏备注栏载有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成员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成员方经核准出口商编号(当初始证明为RCEP原产地声明时)。
除重新包装或装卸、仓储、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或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法规、程序、行政决定或政策要求贴标,或其他为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向进口成员方运输货物所进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再次出口的货物,在中间成员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步处理。对于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货物,RCEP背对背原产地声明应显示拆分后的出口数量,而非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全部数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货物数量的总和不应超过初始RCEP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数量总和。
各类原产地声明填制内容如表1所示。
如何填写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中的“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货物适用协定的原产地标准?
企业发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时,需要填写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其中包含货物适用协定的原产地标准。为方便企业更准确有效地判定货物原产资格并填写原产地标准,现将上述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填写汇总如表2所示。
原产地声明可以在网上查询到吗?
经核准出口商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声明查询”菜单中可查看所有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当主管海关成功接收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后,声明状态显示为“有效”,原产地声明数据同步发送到“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供公众用户和进口成员方海关查询。
公众用户可以直接点击打开“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http://origin.customs.gov.cn/)进行查询,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核查—Declaration Info Search”,或者通过“掌上海关APP”依次点击“服务—CO/Approved Exporter Search—Declaration Info Search”,查看原产地声明的部分信息。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在进口方享惠受阻应怎么办?
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出口货物,凭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在进口成员方无法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申请人可及时向主管海关反馈准确翔实情况。确认需要中国海关向进口成员方海关进行享惠受阻协调的,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依次点击“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享惠受阻协调”,发起享惠受阻协调申请,海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向进口成员方海关开展通关协调。
表1 各类原产地声明填制内容对照一览
其他内容
开具地点、日期
签名、印章、日期
无
签名、日期
签名、日期
原产地声明所涉协定名称
《中瑞自贸协定》
《中冰自贸协定》
《中毛自贸协定》
RCEP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基本信息
填写
填写
填写
填写
填写
发票信息
填写
填写
填写
填写
填写
货物信息
填写
填写
填写
填写
填写
附件上传
需上传(JPG或PNG格式,小于2MB,图片分辨率为788×1104)
无
需上传(JPG或PNG格式,小于2MB,图片分辨率为788×1104)
无
无
声明和发票
固定文字,打印、加盖或印刷在发票或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商业单证上
独立文件
固定文字,在发票或者其他商业单据上出具
独立文件
独立文件
表2 原产地声明货物适用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填写一览
原产地声明所涉协定名称
《中冰自贸协定》
《中瑞自贸协定》
《中毛自贸协定》
RCEP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原产地标准填写
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WO”
“WO”
“WO”
“WO”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
“WP”
“WP”
“WP”
“PE”或“PE ACU”(累积)
“WP”
实质性改变(含非原产材料)
原产地标准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CTC)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RVC)
符合PSR清单(加工)
累积
微小含量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CTC/加工)
满足PSR清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RVC)
填写内容
“PSR”
“PSR”
“PSR”
“RVC”
“CTC”
“RVC”
“CR”
“CTC ACU”或“RVC ACU”或“CR ACU”
“CTC DMI”或“CTC ACU DMI”
“PSR”
“PSR”+RVC百分比,如“PSR”50%
说明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RVC)
(V-VNM)/V×100%;V为在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100%-非原产材料价值/出厂价×100%
(V-VNM)/V×100%;V为在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V-VNM)/V×100%;V为在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
(FOB-VNM)/FOB×100% 或 (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
-
-
-
-
(FOB-VNM)/FOB×100%
图 / 杨博
南宁海关所属邕州海关关员深入现场了解经核准出口商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向企业宣贯经核准出口商政策。
在哪里可以查询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截至2023年9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参照以下链接:(1)《中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章)(http://fta.mofcom.gov.cn/iceland/xieyi/xieyizw_cn.pdf);(2)《中冰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iceland/xieyi/xieyifj04_cn.pdf) ;(3)《中瑞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章)(http://fta.mofcom.gov.cn/ruishi/xieyi/xieyizw_cn.pdf);(4)《中瑞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ruishi/xieyi/xieyifj02_cn.pdf);(5)《中毛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章)(http://fta.mofcom.gov.cn/mauritius/annex/mlqs_03_cn.pdf);(6)《中毛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mauritius/annex/mlqs_fj2_cn.pdf);(7)RCEP原产地规则(第三章)(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d3z_cn.pdf);(8)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附件1)(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767602/2023010410305853619.doc);(9)《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录1)(http://fta.mofcom.gov.cn/newzealand/doc/shengji/ydsfl1_cn.pdf);(10)《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附件1)(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74295/2022040615365998255.doc)。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京津) 福州海关 深圳海关 南宁海关 ]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