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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怎样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作者:谭思纯 张孟
文 / 谭思纯 张孟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赋予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发展目标。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2023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本文整理了一些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供读者参考。
什么是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模式?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模式是针对货物不同状态转换的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如果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非保税货物转换为保税货物,或者保税货物转换为非保税货物,允许企业按照主管海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
企业开展区内直转业务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设置专用的物理管理隔离的“待检区”以及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二是要配备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
企业如何开展区内直转业务?
以深圳海关为例,海关对区内直转模式的监管按以下要求办理:
货物从保税账册转入非保税账册的,由企业按规定申报进口报关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子系统(深圳海关)(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申报入库单、核放单,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金二系统”)申报出口核注清单、核放单。报关单、核放单的“备注”填写“区内直转”,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企业在申报报关单之前,应将区内直转货物提前理货后放置在海关指定“待检区”备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同时,在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报关单证放行后,海关对企业在“辅助系统”申报的核放单、“金二系统”申报的核放单进行人工放行,无须查验的,货物可提离查验区域进行区内流转;如有查验指令,查验关员在指定的查验区域对货物实施查验,海关须对查验区域货物从指令触发到搬离指定查验区域全程进行视频监控,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仓储物流信息,相关情况须进行记录。
货物从非保税账册转入保税账册的,由企业按规定申报出口报关单,在“金二系统”申报进口核注清单、核放单,在“辅助系统”申报出库单、核放单。报关单、核放单的“备注”填写“区内直转”,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企业在申报报关单之前,应将区内直转货物提前理货后放置在海关指定“待检区”备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同时,在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报关单证放行后,海关对企业在“辅助系统”申报的核放单、“金二系统”申报的核放单进行人工放行,无须查验的,货物可提离查验区域进行区内流转;如有查验指令,查验关员在指定的查验区域对货物实施查验,海关须对查验区域货物从指令触发到搬离指定查验区域全程进行视频监控,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仓储物流信息,相关情况须进行记录。
区内直转模式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状态互转的,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单证数据自动交互比对,“秒办”通关,较传统实际进出区模式减少了企业两次调拨时间及两次运输成本,有力助推综合保税区构建一体化物流分拨中心,促进综合保税区内外贸有效贯通。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