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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剖析(下)
作者:贾春枫 杨林 袁涛 袁欣梅 陈军
文 / 贾春枫 杨林 袁涛 袁欣梅 陈军
美国在进口时的监管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入境流程
美国进口的食品必须与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一样符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801(m)规定,进境食品在到达口岸前应向FDA作预申报。进境食品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管理系统提交申报,系统自动将FDA管辖的食品转FDA审核。信息完整的低风险产品可直接通关放行;高风险食品和信息填报不完整的转人工审核,对产品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放行、整改、销毁或退运等。
◎入境检验
FDA除根据系统指令开展检验和取样工作外,还需要根据《合规计划指南》规定对相关产品实施专项抽样验证。目前,FDA针对保健食品、婴幼儿奶粉、水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分别制定了25个合规计划,同时还制定了多年度执行的监控计划,包括微生物、过敏原等。
FDA入境检查内容包括:食品标签检查,包括致敏源、成分、添加剂、食品接触物质等;现场检查和取样,FDA根据产品的风险、合规历史、相关方合规历史(加工企业、发货人和进口商)和日常监控要求确定是否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检测。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FDA必须完成入境检查的时间。此外,《FDA调查工作手册》第6.4章规定了实施现场检查的方法,第6.5章规定了进口产品取样办法。
◎采取的措施
根据检验结果,FDA采取扣留和听证、进口预警、退运、对进口申报人实施评估等管理措施。
美国农业部(USDA)
◎入境流程
USDA负责对进口肉类、蛋制品和鲇鱼产品的监督管理。相关入境食品企业首先通过CBP管理系统提出进口申报,然后由USDA下属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对产品来源国(地区)的动物疫病状态实施初步筛查,最后由同属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对入境产品实施检验。FSIS管辖的所有进口食品首先在口岸由CBP和APHIS检验放行,然后入境货物运到指定的FSIS进口检验场所实施检验。
◎入境检查
不是所有的肉类都归FSIS管理。属于FDA管辖的肉类和动物产品包括:野牛肉、水牛肉、鹿肉、兔肉、野味肉、水产(鲇鱼除外)、肠衣(APHIS和FDA)、非食用的肉、禽、蛋和炼制脂肪、带壳蛋、胰岛素等。
进口食品申报信息经CBP转FSIS公共卫生检验系统(PHIS),FSIS通过PHIS对进口商申报的入境产品实施筛查——根据以往的信息确定检验项目,对随附证书和标签实施100%检查,PHIS自动分配取样任务,取样包括根据年度计划分配的正常取样,根据管理要求分配的增加样品,针对检验不合格分配的强化样品等。一般情况下,取样检测时应扣留货物至检测完毕,但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可先行放行,如禽肉产品检测残留、畜肉检测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污染畜肉发生概率较小)等。对进口食品的微生物检测主要依据年度抽样计划实施。
◎不合格处理
检出不合格的,肉类产品须在45日内作不合格处理,蛋类须在30日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处理包括标签整改、退运、掩埋、炼制、焚烧、改为非人类食用、经FDA同意用于动物食品。
美国在进口后的监管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国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的要求,在法令颁布后1年内,FDA 必须检查至少600个海外企业和设施,并在接下来的5年内每年将检查数目增加1倍。检查目的是判定各企业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联邦法典》第21CFR相关规定的情况,包括110部分(人类食物生产、包装或保存),以及其他任何适用于特定食品产品类型的美国法规规定。例如,罐装食品应根据21 CFR113和114部分中有关低酸罐装或酸化食品的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膳食补充剂应根据21 CFR111部分中有关膳食补充剂的良好生产规范进行检查。一次检查可以关注多项要求。例如,罐装金枪鱼产品可以接受水产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罐头食品生产法规、标签规定情况等方面检查。
如果检查期间发现严重问题,FDA会在检查结束会议中向公司管理层发出检查观察结果表。企业可通过检查结束会议作出澄清,向FDA检查团展示在检查期间已经落实的各项整改措施,以及企业计划在稍后的时间内采取的其他整改措施。完成海外检查后,FDA检查员将出具有关该检查的书面叙述性报告。FDA在2009年6月推出《透明动议》,实施多项措施使FDA执法活动更加透明。例如,FDA公布了在线可搜索数据库,其中包括受检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检查日期、涉及的FDA 监管产品类型和最终检查结果分类,以及对于最常见检查结果的概要描述。
◎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
为了减轻FDA检查国外生产企业的压力,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和21主题第1章M亚章的要求,FDA制定并实施配套法案《第三方认证计划》。根据该法规要求,FDA对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同时授权经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国外供应商实施检查,并根据需要签发证书。
◎进口商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要求,FDA制定并实施配套法案《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FSVP),通过该计划的实施,美国进口商履行确保国外供应商符合要求的义务。同时,FDA制定实施配套法案《自愿合格进口商计划》(VQIP),根据该计划的实施,自愿参加计划的进口商可享受快捷入境待遇。进口商必须要求国外供应商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口企业符合要求的证书,该认证机构必须经FDA认可,或者直接由FDA认可。
美国农业部
FSIS对获得向美国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国家(地区)实施持续的体系等效性评估和回顾性检查,主要包括文件评估和现场审核。出口国(地区)在每年5月18日前通过自我呈报系统(SRT)向美方提交相关评估材料;FSIS定期对向美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地区)开展现场审核,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维持与美国等效的检验体系。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图 / 李永青
青岛海关关员对出口美国的冻干草莓进行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