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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水果进口通关要点
作者:蒋晓玲 杨欢 王丽
文 / 蒋晓玲 杨欢 王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新鲜水果消费量不断增长外,冷冻水果也凭借其耐储藏、价格低、食用方便等优点更多出现在消费者的日常饮食中。例如,发酵乳中添加的果粒果浆、燕麦片中的冻干果脆等,都能使用冷冻水果作为原料。本文将对进口冷冻水果通关相关事项进行介绍。
什么是冷冻水果?
冷冻水果一般是指去除不可食用的果皮、果核后,经过-18℃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分钟,并在-18℃或以下存储、运输,且符合《国际食品标准》中“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的水果。
进口冷冻水果的检验检疫依据有哪些?
进口冷冻水果的检验检疫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以及各国(地区)输华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哪些国家(地区)的冷冻水果品种允许进境?
我国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拟向中国境内出口冷冻水果的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和审查,以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能否达到我国可接受的风险保护水平。评估和审查通过后,海关总署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冷冻水果名单并予以公布,相关冷冻水果方可准许进境。
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通过“机构设置—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进行查询,或者登录以下网址:http://43.248.49.223/index.aspx进行查询。
输华冷冻水果的境外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在华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冷冻水果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企业通过在华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必要时,按海关总署有关要求提供的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通过“机构设置—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行查询,或者登录以下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4150146/index.html进行查询。
向中国出口的冷冻水果应满足哪些要求?
冷冻水果对华出口前应接受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应按照协定要求做好输华冷冻水果果园管理、加工厂管理,确保输华产品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对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进行抽检,确保输华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一般而言,议定书涉及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是果园管理。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在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要求。
二是加工厂管理。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及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中的“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须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要求。此外,加工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能实现从水果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三是速冻处理、包装和装运。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应在境外官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输华冷冻水果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一般应用中文和外文注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生产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一般应用中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如使用了木质包装托盘,应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的要求。
四是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前,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按议定书规定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或检测到任何不符合项,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是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由境外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以中东欧国家输华冷冻水果为例,根据相关议定书要求,出口国官方应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出具健康证书、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等效证书,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port of Frozen Fruits from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在证书内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在开始贸易前,中东欧出口国官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审核确认。
进口冷冻水果申报有什么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冷冻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如实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包括:制作或保持方法、等级、品种、品牌、注册厂商等。
申报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凭证,并随附输出国(地区)官方证书。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其官方证书应当满足相应要求,如《进口肯尼亚冷冻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鳄梨,由KEPHIS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随附检测报告。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
此外,进口预包装的冷冻水果,其标签还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
进口冷冻水果的合格评定程序及不合格处理是怎样的?
进口冷冻水果入境时,海关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等对其实施合格评定。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评定为检验检疫合格,准予入境;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且不能进行更正补充或技术处理的,作销毁或退运处理。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