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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6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非报关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列入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根据《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规定,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企业聘请人员从事报关业务,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第五条规定,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根据附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时同时备案所属报关人员的到岗、变更、离职备案的,应一并填写报关人员相关信息,否则可不填写。
商品采信机构是否必须由海关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可实施采信的商品,采信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第五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以什么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关对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第六条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什么是免税商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3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什么是免税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3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怎样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七条规定,《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签名尺寸有什么要求?
申报员签字,长不超过3.5cm,宽不超过3cm。
请问“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海关如何通过电子账册对综保区内货物进行监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规定,海关通过电子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综保区电子账册分为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规定,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
综保区内企业开展多种类型业务,是否只能设立一种账册类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规定,企业应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设立账册时,应当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账册类型和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用途账册的适用范围。对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账册。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