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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采信要点简析
作者:任晓岚 仇俊 吕文博 马思琦
文 / 任晓岚 仇俊 吕文博 马思琦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保障国内能源安全,202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3号)(以下简称“193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本文将对进口原油采信的相关要点进行介绍。
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海关依法对其抽批实施品质检验并进行合格评定。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对其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对未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原油,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采信机构的申请条件及方式
申请列入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应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具备原油检验能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均应当包括193号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申请机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并参照193号公告附件2指引,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采信机构申请表》;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核决定是否同意申请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审核结果通过采信系统反馈,海关总署网站公布通过审核的采信机构目录。
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按照《原油》(GB 36170—2018)要求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水含量、20℃密度、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硫含量、盐含量、酸值和机械杂质含量共7个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涉及GB/T 8929、GB/T 1884、GB/T 1885、GB/T 18612、GB/T 17606、GB/T 6532、GB/T 18609和GB/T 511共8种,采信机构应依据上述试验方法实施检验。
检验报告内容及有效期
采信机构接受委托,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检验结果;签发人签字;货物相关运输信息等。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与所检验原油装载容器及运输工具信息相对应,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申报要求
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应区分大小写),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193号公告附件3)等资料,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