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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出口通关流程一览
作者:黄志勇
文 / 黄志勇
出口禽肉生产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须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须办理养殖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有采购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方能出口。
生产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禽肉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
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要求。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传入,一些国家(地区)规定允许进口的禽肉及其品种需经官方政府批准,如允许我国出口欧盟的热加工禽肉仅限于山东省,且提供原料的生产企业须获得注册资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是所有国家(地区)都有准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应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所在地海关业务咨询等方式,明确贸易国家(地区)是否允许进口相关产品。
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注册要求。输入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禽肉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须对外注册。如需要出口生产企业对外注册,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须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通过“机构设置—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查询“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或者登录相关贸易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出口检验检疫和报关申报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系统指令要求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经评定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经评定不合格的,海关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规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报关,须提交以下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海关对出口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注册推荐等措施。
(作者单位:福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