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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7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RCEP原产地证书遗失了能否补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RCEP项下原产货物,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保有其原产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请问“加工贸易退运设备”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加工贸易退运设备”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AEO互认安排何时正式实施?
根据《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规定,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在进口货物通关时,中澳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何种通关便利措施?
根据《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第二条规定,中澳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开展风险评估时,对AEO企业资格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
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规定,允许报关单位可以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即一家企业可以拥有双重身份,既可以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又可以备案为报关企业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我公司拟从法国进口熟制猪肉产品,请问海关对境外生产企业有什么要求?
根据《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用于熟制加工的原料猪肉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屠宰场和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熟制猪肉产品的加工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法国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由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肉类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海关对法国企业向中国出口的熟制猪肉制品卫生证书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向中国出口的每一批熟制猪肉制品应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猪肉符合中国和法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卫生证书应用中、法及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法方和中方的认可。法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通报已签发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法方应提供检疫印章印模、卫生证书样本、授权兽医的签名式样、验讫标记、检验说明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在变更生效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如何向海关传输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根据《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传输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七条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什么是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规定,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海关对境外赠送的书籍进境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规定,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是指什么?
根据《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规定,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第二条规定,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二)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前,企业如何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根据《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规定,区内直转前,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