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欧盟对复合食品的准入规则和标准须知
作者:陈荣溢
文 / 陈荣溢
欧盟是我国食品输出的重要传统市场之一。欧盟对食品安全要求严格,其进口食品法规标准相对复杂、门槛较高。其中,既含有经加工的动物源成分,又含有植物源成分的复合食品是较为特殊的一类产品,欧盟对复合食品的准入规则和标准是业界和企业重点关注的热点、难点。为促进我国复合食品,包括当前国内蓬勃发展的预制菜等对欧盟安全顺畅出口,本文将对欧盟复合食品准入法规标准及要求进行介绍。
主要官方机构
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是参与制定政策和通过适用于整个欧盟社会立法的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确定欧盟的总体政治方向和优先事项,但其不是欧盟的立法机构。欧洲委员会是提交法律供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唯一欧盟机构,并监督成员国对欧盟立法的适用和执行情况。欧盟理事会的主要优先事项是通过欧洲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在大多数情况下,欧洲委员会的提案是与欧洲议会联合提出的。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向欧盟委员会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意见和建议。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TE)是负责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和卫生法律的欧洲委员会部门,它主要负责起草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成员国合作确保欧盟食品安全,监督成员国法律法规的实施,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快速预警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DG SANTE下属的边境管制站负责检查进入欧盟的食品。
相关准入规定和要求
产品方面的准入许可
第853/2004号法规(EC)为食品商业操作者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的具体规则,特别是第6(4)条规定了复合产品中的经加工的动物源成分必须来自欧盟成员国或被授权允许动物源加工产品进入欧盟的第三国。第三国国家名单必须在第2021/404号法规或第2021/405号(EU)法规中。复合食品所使用原料的条件也必须满足第2017/625号(EU)法规和第2022/2293号(EU)法规附件的要求。
企业方面的准入许可
第三国生产复合食品的企业应通过主管当局的注册,无须获得欧盟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加工动物来源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欧盟的批准,如果这些企业同时也生产复合食品,也须获得欧盟批准。批准的第三国企业名单可在欧洲委员会的相关网站上查看。
进口商方面的要求
进口商应了解目的地当局采取的检查措施。第2021/630号(EU)法规制定了低风险复合食品不受边境管制站管制的有关条件规则,特别是第4条明确了进行官方控制的地方。第2021/632号(EU)法规规定了受到边境管制的动物、动物源产品、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以及复合产品的名单。第2019/2129号(EU)法规规定了对装运的某些动物和货物统一应用适当频次开展鉴定检验和外观检查的规则。
相关法规标准
复合食品出口商应遵守欧盟的相关法规标准。
基本原则
第178/2002号(EC)法规规定了管控食品和饲料的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特别是食品和饲料安全。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对食品和饲料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事项处理程序。
第2017/625号(EC)法规规定了欧盟官方控制和成员国主管当局其他官方活动的执行规则。
食品卫生
第852/2004号(EC)法规制定了食品商业经营者有关食品卫生的一般规则,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环节,特别是第IV章第10条规定了与进口食品相关的要求。
第853/2004号(EC)法规为食品经营者制定了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的具体规定,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关于进口动物源食品经营者的义务。此类产品必须从欧盟列出并批准的第三国进口。
微生物标准
第2073/2005号(EC)法规规定了微生物标准,以及食品经营者在实施第852/2004号(EC)法规第4条所述的一般和具体卫生措施时应遵守的实施规则。
污染物
第1881/2006号(EC)法规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污染物含量高于该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最高含量适用于相关食品的可食用部分。
兽药残留
第37/2010号(EU)法规规定了药理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
第396/2005号(EC)法规规定了动植物源的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水平。欧盟农药数据库允许用户搜索有关植物保护产品中使用的活性物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以及成员国植物保护产品的紧急授权信息。
食品添加剂
第1333/2008号(EC)法规规定了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则。该法规不适用于加工助剂、与植物健康有关的用于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物质,以及添加到食品中作为营养素的物质、用于人类饮用水处理、调味品和食品酶的物质。
第1332/2008号(EC)法规规定了食品中使用的食品酶的规则,包括用作加工助剂的此类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法规第四章第14条规定,EFSA于2023年2月28日最新评估认为不存在风险的食品酶,其生产商在销售该食品酶之前,也应向委员会提交必要的数据。
第1334/2008号(EC)法规规定了食品中使用的调味剂和具有调味特性的食品成分的规则,特别是第三章第9条规定了需要评估和批准的调味品和原料。食品风味数据库允许用户搜索批准用于食品的调味物质及其使用条件。
标签
第1169/2011号(EU)法规规定了食品标签要求,第四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了食品标签中应包含的强制性细节清单,第3节第30条规定了食品标签中应包含的强制性营养声明的内容。第1924/2006号(EC)法规规定了关于食品上使用营养和健康声明的统一要求。第432/2012号(EU)法规列出了允许对食品进行健康声明的清单。欧盟注册营养和健康声明允许用户仅检查以下信息:允许的营养声明及其使用条件;授权的健康声明及其使用情况和适用的限制(如有);未授权的健康声明及其未授权的原因。
包装材料
第1935/2004号(EC)法规规定了材料和物品的要求,包括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触材料,这些材料和物品是在其成品状态下将与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这些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第10/2011号(EU)法规;(2)关于回收塑料材料和拟接触物品的2022/1616(EU)法规;(3)关于在与食物接触材料和物品中限制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第1895/2005号(EC)法规;(4)关于与食物接触的再生纤维素膜制成的材料和物品的第2007/42/EC号指令;(5)规定了旨在防止包装废物产生的措施和回收包装废物的附加基本原则的第94/62/EC号指令;(6)关于成员国接触食物的陶瓷制品相关法律的第84/500/EEC号指令。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