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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通关要点详解
作者:赵晨 苗新伟 郑茂林
文 / 赵晨 苗新伟 郑茂林
出口食品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原料种植养殖场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资料及申请,主管海关进行备案审核。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监督检查
海关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出口食品流程
申报前监管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通过对出口企业监督管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综合评定和签发证书等环节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
企业申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申报信息如实逐一填写。
合格评定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及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系统指令及相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或口岸查验,结合单证审核、实货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出具单证。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通过对出口企业监督管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综合评定和签发证书等环节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口岸海关在口岸实施查验,重点核对货物品名、批号、规格、数量、运输包装标注信息是否一致;是否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以及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检查。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企业责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还应当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如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作为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任主体,应确保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对运输食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进行,防止食品腐烂变质、脱水变形变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防止交叉污染。此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必要产品信息。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