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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其运用
作者:高扬 查贵勇
文 / 高扬 查贵勇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底,云南省瑞丽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向位于同城的某知名国内品牌的授权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采购一批该品牌电视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在审单查验中,海关要求出口商提供该品牌商的授权书。
由于该货物采购自经销商,无法向海关提供品牌商对出口商的授权书,故只能向海关提供品牌商对经销商的销售授权书。经过审核,海关认可该销售授权书的真实性,但该销售授权书明确仅限国内销售有效。因此,海关判定该货物仍不能出口,要求出口商要么提供品牌商的直接出口授权,要么删单退场转为内销。
对此,该出口商产生如下疑问:第一,出口货物是正牌商品,而非假冒侵权商品,海关查验时为何还会认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第二,在出口贸易实践中,为何出口无授权的正牌商品有时会被正常放行,有时则会收到提供出口授权或者删单退场转内销的要求?第三,如果海关认为进出口商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嫌疑,需要权利人到海关监管现场查验货物以确认是否侵权,此举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还会增加进出口商贸易合规成本,海关是否有其他更加便捷的查验方式?第四,出口商可采取哪些措施降低正牌商品出口知识产权查验风险和成本?
关于出口正牌商品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本案涉及商标专用权,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涉案产品属于正牌商品,因此不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海关认为该正牌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原因在于第七款情形。具体而言,因为未获得商标权利人在境外国家或地区生产、销售标有该注册商品的产品许可(如本案中经销商仅获得国内销售许可),如果任由该正牌商品出口至境外,则会侵犯该注册商标在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专用权,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此外,即便获得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许可,但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超出许可范围(如种类、期限、数量等)使用相关商标,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海关有权对所查获的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的侵权货物依法予以处置。
关于出口无授权正牌商品海关在不同情况下处置不同的问题
中国海关采取依职权、依申请两种执法模式开展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的,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作出有关行政裁决。
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出现如下几种情况,就会出现案例中企业所称的“在以往的贸易出口中,无出口授权的商品也遇到厂商来海关现场查验货物,如果商品属于正品也就正常放行”情形。
第一,在海关通知权利人后,权利人直接向海关确认该批货物未侵权,则海关直接放行货物。
第二,在海关通知权利人后,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担保并要求海关扣货,则海关直接恢复货物通关手续。
第三,在海关通知权利人后,权利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担保并要求海关扣货,海关扣货后随即调查是否侵权。如果经过调查后权利人确认进出口货物为“合法授权货物”或“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出具确权证书,海关则会恢复通关手续。但如果权利人(如本案中的品牌商)担心跨境电商、小额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正牌商品,会扰乱境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品牌商或当地许可经销商合法权益,也会通过向海关维权而阻止该正牌商品出口。
综上,该案所涉国内经销商只获得国内销售权许可,而未获得境外销售权许可,所以品牌商最终向海关确认该商品存在侵权,也不愿意出具商标授权书,海关据此不予通关放行。但由于商品是正牌商品,可以合法转为内销在国内市场销售。
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也称被动保护,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书面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该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依法不启动侵权调查、认定程序,而是由权利人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在该法定期间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如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撤回申请或者收发货人申请反担保放行的,海关依法予以放行。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也会出现海关予以正常通关放行的情形:权利人未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而未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但海关在法定期间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撤回申请或者收发货人申请反担保放行的,海关依法恢复通关放行手续。
优化知识产权确权模式,降低进出口维权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在传统知识产权确权模式下,如果海关认为进出口商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嫌疑,需要权利人到海关监管现场查验货物以确认是否侵权,平均确权耗时约3个工作日,这种模式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还会增加进出口商贸易合规成本,降低贸易便利化程度。对此,海关积极探索推出“知识产权云确权”模式,以对原有现场确权模式进行补充。
“知识产权云确权”是指海关通过互联网即时沟通软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借此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作出即时反馈的确权工作模式。当前,对于进出口货物涉及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确认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向海关申请以“知识产权云确权”作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状况确认。海关根据工作情况,可选用“知识产权云确权”工作模式,并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全方位展示嫌疑产品,展示角度及细节可随时调整,确权数据可在海关与权利人之间即时、高效交换,实现确权数据流转由“来回交互式”提升为“通道直通式”,促使沟通更便捷、确权更高效、处置更迅速,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便利化双重目标。
进出口收发货人降低正牌商品进出口知识产权查验风险和成本的建议
一是在进出口货物之前,企业可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确认所涉知识产权是否已备案以及备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本公司是否被登记为合法使用人。
二是在知识产权未备案的情况下,海关则依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即正牌商品进出口是否会因涉嫌侵权而不能正常通关,取决于权利人是否知晓该进出口行为,以及是否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此时,进出口收发货人最好能提供正规发票和合同供现场海关审核,以证明货物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采购的。
三是在知识产权已备案而本公司未被登记为合法使用人时应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考虑是本公司直接向权利人(品牌商)采购货物,则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要求权利人出具进出口授权书或更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相关信息。另一种考虑是本公司从经销商处采购货物,则需要确认经销商是否获得进出口业务许可;如果经销商获得的许可不包括进出口业务,则需要直接或通过经销商联系权利人(品牌商),以获得进出口授权书或更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相关信息。
四是鉴于部分货物存在确认程序复杂、确认时间长而导致货物延误通关的可能性,建议海关推广知识产权“预确认”模式,即在货物申报进出境之前,企业就向海关提交知识产权授权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书和材料,由海关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确认;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海关将会根据“预确权”情况办理有关查验和通关手续,便利守法诚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此外,海关还可结合“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政策,让企业在提前申报、概要申报时就提交知识产权授权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书和材料,以便海关提前进行知识产权确认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上海海关学院)
Tips:特别提醒
无论进出口货物所涉知识产权是否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品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都应该如实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切记不可通过瞒报、伪报等方式企图逃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监管。
图 / 杨新洁
济南海关关员深入第二十四届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向参展企业普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