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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海关减免税优惠政策解读
作者:沈健 杨振宇
文 / 沈健 杨振宇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独立研发部门。
设立条件
一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是自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并符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清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减免税申请流程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进口科研设备的减免税手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办理情况下提供)。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