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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新规速递
作者:沈玉香 吕文博 马思琦
文 / 沈玉香 吕文博 马思琦
2023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正式发布,两部委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本文将对新政背景、实施要求等内容进行简要梳理。
政策背景
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该措施第11条要求,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有关部门应允许将供应商符合性声明作为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明确保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47号公告,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适用产品范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6大类96种产品。47号公告将新规适用对象限定为CCC目录中产品代码前两位为09的产品,涉及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大类下的微型计算机(0901)、便携式计算机(0902)、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扫描仪(0906)、服务器(0911)、电源(0907)、移动电源(0914)、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
认证程序优化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包括安全检测和电磁兼容检测(适用时)。47号公告对上述认证程序进行优化,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的CCC认证范围内信息技术设备,认证委托人在申请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的检测检查,在对自我声明材料、检测检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并颁发认证证书。
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认证委托人要求。CCC认证委托人应当是在试点地区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商,且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CNCA-00C-008:2019)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9年第26号附件)中自我声明程序A的要求实施自我声明,但无须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符合性信息。
二是进口产品要求。CCC认证所需检测样品,进口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向试点地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CCC免办证明。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的信息技术设备,其进口目的地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三是监管要求。各地市场监管、海关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查未按上述要求实施认证、从试点地区外进口相关产品等行为,并列为不良记录。如有2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涉及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自我声明弄虚作假、国家和省级认证有效性抽查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等不良记录,不允许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发证主体责任,加强自我声明材料的复核,严把发证质量关,对通过上述方式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在16位编号的基础上增加特殊标记“ZY”作为第17位和第18位编号,以明确标识。对于获证后监督发现的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及时暂停或撤销相关CCC认证证书。
(作者单位:杭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1 认证程序优化对照表
产品种类及代码
微型计算机(0901)
便携式计算机(0902)
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扫描仪(0906)
服务器(0911)
电源(0907)
移动电源(0914)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
认证依据安全标准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GB 4943.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
认证依据电磁兼容标准
试点地区
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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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点地区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GB/T 9254.1—2021);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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