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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58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可以开展哪些报关业务?
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来说,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请问企业在报关时提示“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是什么原因?
企业在报关时系统提示“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报关单位的报关有效期超期,请尽快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许可延续;(2)提请企业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办或修正后方可再进行正常申报。
企业每年的年报申报时间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6号令)第六条规定,饲养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主体资格;(二)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饲养场的选址、饲养规模、饲养模式、分区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等符合海关规定,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饲养场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经营该饲养场的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6号令)第九条规定,饲养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审核企业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时,海关是否会要求企业提供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八条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海关会公开预裁定决定书内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外,海关将公布预裁定决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勾选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将不予公开。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汇率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请问“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请问海关业务现场还能打印滞报金票据吗?
根据《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企业进口一批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因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申报进口手续,且无法办理退运,能否向海关申明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第91号令)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品应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32号令)规定,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留学生免税车可以转让吗?
供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自用的免税国产汽车,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转让或非法倒卖。具体监管年限及备案、管理手续参照海关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海关批准过户或转让的车辆,各地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和转让手续,并向新车主补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卡口分级管理的政策是否适用综合保税区?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0号)规定,卡口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综合保税区。
我公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前从区外采购的设备监管年限已满,请问是否需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因生产原因产生部分固体废物,是否需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