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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框架》推广者到全球AEO引领者
作者:耿浩 杨旭 高值清 高扬 郑育新 梁兰 解飞 张磊
文 / 耿浩 杨旭 高值清 高扬 郑育新 梁兰 解飞 张磊
图 / 谢宗赢
上海海关所属奉贤海关关员对辖区内AEO企业研精舍(上海)精密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复核培育。
AEO制度全称为“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作为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
中国海关在2005年6月就积极倡议《标准框架》的制定并签署了实施意向书。随后中国海关积极进行AEO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并于2008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AEO制度。中国海关AEO制度的实践虽然经历的时间并不长,但却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开放、建设贸易强国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 / 高瑞刚
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关员在AEO培育企业青岛中集普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线调研。
AEO制度的覆盖对象比较广泛,参与国际贸易的各类进出口商、中介机构、国际交通运输机构、国际贸易仓储机构、生产机构甚至港口、码头等都可以成为AEO制度覆盖的对象(如图1所示)。
2004年12月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初步形成了《标准框架》,并在2005年6月的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年会上通过成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必须实现的最低标准。中国海关积极倡议制定《标准框架》并在2005年6月签署了实施意向书。随后中国海关积极进行AEO制度的研究和实践,2006年9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了《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联合共识》,中欧海关对集装箱运输进行贸易安全试点合作,在确保供应链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便利国际贸易。2008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0号),并在2012年6月同新加坡签署了AEO互认协议,标志着AEO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进。
起源:《标准框架》的签署与实施
从全球范围看,AEO制度的正式启动是以《标准框架》的发布以及各国签署与实施为标志。
《标准框架》的形成
美国“9·11”事件以后,为了更好地兼顾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世界海关组织出台了三个针对贸易安全的指南,即增强风险管理、应用高科技和国际合作(如图2所示)。
2004年12月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采用了上述三个指南,以三个指南为基础整合成《标准框架》,并在2005年6月召开的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年会上通过了该文件,该文件所提出的一系列供应链安全原则和标准是WCO成员必须接受和实施的最低标准。在2006年的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年会上启动了《标准框架》实施意向书的推广与签订。
《标准框架》(2005年版)的主要内容
《标准框架》(2005年版)包括前言和框架主体部分。框架主体部分包括采纳和实施《标准框架》的益处、支柱以及2个技术细则附件(如图3所示)。框架的第一部分是前言;第二部分是益处,包括国家/政府、海关以及商界通过AEO制度的收益;第三部分是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标准以及技术细则。
《标准框架》的修订与实施
《标准框架》出台以后,在实践过程中经过了多轮的修订、补充、完善,现在大概每三年修订一次,目前共颁布了2005年版、2007年版、2010年版、2012年版、2015年版、2018年版、2021年版等。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对海关和经认证经营者的条件及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增加了支柱三即促进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间更紧密合作以及围绕支柱三的一系列标准和相关合作的要求、推广智能设备、加强关税方面互认基准条款等。
《标准框架》颁布后,许多国家陆续签署了实施意向书并在本国实施AEO制度。截至2023年7月,全球183个WCO成员中,172个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97个经济体已实施AEO制度,签署了83个互认协议或安排,AEO互认已成为国际海关合作的重要项目。
全球AEO大会
全球AEO大会,是AEO领域最高级别的全球性会议,自2012年开始已举办五届,累计有WCO共160个成员的8000多名代表曾参与探讨推动AEO国际互认合作、促进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等事宜。2024年5月中国深圳将举办第六届全球AEO大会。全球AEO大会具体举办情况如表1所示。
历程:从基础起步到高质量发展
2005年《标准框架》推广以后,我国在当年就正式签署了实施意向书,标志着我国AEO制度建设与实践正式拉开了序幕。从2008年开始,《标准框架》的建议开始转入国内立法。我国AEO制度建设以4份海关总署令的颁布为标志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高速发展阶段和高质量发展四个阶段。
基础起步阶段
(2008年至201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0号)
2008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类别的设定、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管理措施的实施以及附则共5章33条。
《分类办法》及配套文件将《标准框架》所倡导的标准转化为国内AEO制度,并按照自高向低的顺序设置了AA、A、B、C、D五个企业管理类别。其中,AA类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与AEO相对接。《分类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通过立法确定了AEO制度,并奠定了AEO国内立法的基础。
此后,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维护企业合法利益,2009年到2010年间,中国海关对《分类办法》再次修订,出台了海关总署令197号,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分类办法》存在的问题是:条文中并没有正式出现AEO的概念;覆盖的企业类型也较少,仅覆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并未提及经营单位和物流企业;对于“通关便利措施”“常规管理措施”“严密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及加工贸易企业免担保措施,便利措施的具体举措相对较为单一。
初步发展阶段
(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225号)
根据《分类办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管理原则和措施、附则共5章24条。
《暂行办法》将企业信用状况由高到低设置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并明确“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同日,与《暂行办法》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82号)也正式施行。根据该公告,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企业类别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该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上述文件实施后,原A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C类和D类企业则需要重新认定。《暂行办法》进一步与国际海关接轨,为中国海关与国际海关开展广泛的AEO互认合作奠定了基础。
该《分类办法》存在的问题是:覆盖面依旧较少,仅覆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并未提及经营单位和物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的分类办法略显烦琐;此外某些条款缺乏具体的规定如“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便利措施在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差异化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等,虽然有所增加,但仍然无法满足认证企业在境内其他监管部门及境外享惠的诉求。
高速发展阶段
(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37号)
2018年5月1日,结合《暂行办法》的实践经验,海关总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为切实提升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突出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使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在认证通过率、查验率等指标方面体现出明显差异,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此次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对《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14〕225号)的修订,该办法分总则、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管理措施、附则共5章32条。
《暂行办法》颁布后,我国AEO制度有序出台了其他配套法律法规。信用管理的重要配套措施首先是信用管理标准。2019年1月1日,与《信用办法》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正式施行。2020年3月1日,与《信用办法》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正式施行。2021年3月1日,与《信用办法》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正式施行。
《信用办法》及其配套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我国AEO制度已形成较为成熟的“1+N”认证标准(即1个通用标准和8个单项标准),覆盖企业类型更加全面、广泛,对于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升通关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该套制度的优点包括:管理措施更加量化透明(如规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在通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单项标准,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等,使得AEO认证企业类型得到了极大丰富,AEO受益面几乎推广到了所有参与外贸的相关主体。
该套制度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极大增强,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分别由4项、8项、4项增加到4项、13项和8项,许多概念首次提出,如“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出口货物运抵前申报”等。
该套制度存在的问题:“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的认证项目略显复杂,部分有认证需求的企业在了解到具体的认证项目要求后,产生顾虑,甚至在对认证标准尚未具体了解的情况下,望而却步,放弃认证。
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1年11月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251号)
2021年我国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251号,以下简称“251号令”),这也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我国AEO制度。该办法分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管理措施、附则共6章40条。围绕251号令,海关总署又颁布了系列配套制度,共同形成了现行的AEO制度。
251号令确定了“简单管用”“抓两头、促中间”的“十四五”海关信用管理新思路,将所有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的分类,增加了信用培育、信用修复等一系列改革新规,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自此,我国AEO制度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与2018年的《信用办法》相比,这套办法更加严格、细致,特别是对于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更加合理、科学,且增加了相关的配套办法,使其更加科学、严谨。
制度的单项标准以“业务领域”进行分类,涉及“保税、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检疫、商品检验、代理报关、快件运营、物流运输、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10个业务领域,便于多元化的外贸企业参与认证。
在新的认证管理中,企业通过认证条件取消了“赋分制”,设置“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3个选项,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即可通过认证,通过认证的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复核时间由3年延长至5年,扩大了企业的认证周期并降低了认证成本。
首创设置了容错机制,该办法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设置了专门的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涉及规范申报、归类、暂定税率商品编号、减免税政策相关商品编号、价格、原产地等类别,并制定了“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的标准”。该套指标也以单独的公告形式出现,体现了AEO制度对涉税要素申报的重视。
出台了配套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并在2024年对部分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使得申请和办理更加规范。
我国AEO制度法律法规配套措施
我国的AEO制度以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为基础,信用管理的重要配套措施就是信用管理标准,在AEO制度发展的4个发展阶段中,我国同步出台了8个版本的认证企业标准如表2所示。
2022年106号公告对标WCO最新发布的《SAFE框架》(2021版),进一步优化标准,将信用管理与其他业务领域监管措施有机结合,内容覆盖保税、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检疫、商品检验、代理报关、快件运营、物流运输、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10个业务领域。同时,将原先8个单项标准优化整合为统一单项标准,删减、调整和整合了部分重复、与企业经营实际不适配、无对应便利措施的标准,解决了企业及基层海关反映的“程序烦琐、标准繁复”等问题。认证项目由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压缩约65%,实现标准不降、程序简化,指标设置更科学、内容更精准,实现认证标准与便利措施相平衡,为企业信用赋能,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活力。我国现行的AEO制度各项规章、制度、配套措施如图4所示。
从《标准框架》到我国AEO制度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标志着我国AEO制度的正式建立和不断优化,这也为AEO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实践:从“追随者”到“领跑者”
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随着AEO制度的不断创新完善,中国海关从AEO国际合作的“追随者”转变为“领跑者”。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已与26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52个国家(地区),AEO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世界“双第一”, AEO企业在中国通关便利化程度持续提升。
AEO互认协议签署情况
我国积极倡导并参与实施AEO制度,目前已与全球52个国家(地区)成为AEO互认伙伴。其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36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6个、中东欧国家13个如表3所示。
我国AEO高级认证企业情况
我国企业积极参与AEO认证,根据“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截至2024年2月5日,我国共有高级认证企业5801家,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省份。主要关区的AEO认证企业数量及占比如表4所示。
AEO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成效
AEO企业虽然占海关注册备案企业总量不大,但在规模、管理质量、进出口额、税收贡献上都是遥遥领先。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AEO企业直接贡献我国约 37.16%的进出口额、37.07%的纳税额,中国AEO企业对互认国家(地区)的出口额约占总出口额的60%。发挥了稳外贸“主力军”作用,也突出了诚信企业的引领作用。
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台至今,AEO企业的通关效率不断提升,通关成本不断下降,对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助推高水平开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查验率方面,资料显示2020年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仅0.57%,一般认证企业查验率1.69%,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2.44%的查验率,而失信企业查验率为84.76%。在保证金方面,截至2021年10月,20个海关开展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共有63家企业集团的184家企业参与试点,参与试点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2066.9亿元,减免保证金约8.6亿元,节省企业物流、报关等费用3298.4万元。
AEO企业在通关效率(时间、成本)方面也有显著改善如表5所示。
此外,AEO企业在与我国有AEO互认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通关效率也大幅提升,海关总署的调查显示,我国AEO企业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有73.62%的企业境外通关查验率有明显降低;有77.31%的企业境外通关速度有明显提升;有58.85%的企业境外通关物流成本有一定降低。
我国海关AEO服务领域全面化延伸。具体表现为:全国42个直属海关1253个业务现场均已设置“AEO企业优先办理”标识并开展和办理各类AEO企业优先服务;优先办理类别措施实现海关多业务领域全覆盖,涉及卫检、动植检、食品、监管、保税、核查等。具体涵盖的领域包括:优先办理注册登记、备案;优先办理报关单证申报、修改、撤销,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申请减免担保等;各地海关也针对当地企业的诉求,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共同发力,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并推出“个性定制”,提升服务效能。
展望:“智关强国”行动引领AEO迈上新台阶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三智”合作和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在“智关强国”行动的引领下,中国海关将继续大力推进“智慧信用”建设,以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核心,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海关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建设,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全球贸易。
完善我国AEO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对AEO企业既有的便利措施进行跟踪问效,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措施,牵头组织好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给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更多的便利,推动便利措施落实智能化,深化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打造海关与其他部门“1+N”便利措施格局,提升AEO企业享惠水平,保持AEO企业获得感的比较优势。完善惩戒机制,及时调整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认证标准,如:涉检、涉证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等,积极对接国家产业战略,实施精准信用培育,出台针对“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企业认证培育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推进AEO工作智能化转型升级
持续践行“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理念,抓住信息技术发展新机遇,巩固和提升我国AEO领域的发展优势。推动信用管理系统智能化升级,打造信用培育全链条“一站式办理”对企服务模式,整合统一扩展实现“信用系统生态化”。建设国际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将AEO企业信息、监管信息、服务信息纳入平台信息库,提高国际信用管理的精准性、有效性。通过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录入送样信息时,准确识别AEO企业,实现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实验室加急检测;设置智能排序规则,系统自动实现AEO企业货物优先确认、优先查验、智能标识,有效减少通关时间。优化升级现有“单一窗口”AEO数据交换平台,增加邮箱自动交换功能,取代现行人工邮箱交换模式,继续扩展AEO互认电子数据交换的对接国家(地区)范围,与更多国家与地区实现AEO互认数据自动交换,提升AEO互认智能化水平。优化企业信用绩效评估模块,建设AEO企业“获得感”评估功能,推动评估机制规范化、常态化和科学化,全面落实差别化管理措施,将信用作为基础性要素融入海关监管各领域和全流程。
增强国际话语权、强化国际合作
目前中国海关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AEO制度,在WCO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参与制定了AEO相关国际规则,积极为包括中东欧在内的国家和地区提供AEO能力建设援助,并成功获得第六届AEO全球大会的承办权。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其他国家和地区AEO能力建设的援助,并根据AEO制度的全球实施效果倡导和参与WCO等多边平台有关AEO规则的研究制(修)订,推动包容和可持续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成为国际贸易的共识和标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提高国际话语权。积极宣传中国海关在AEO领域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扩大中国海关影响力。聚焦“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区),持续扩大AEO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力争贡献更多元首外交成果。聚焦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积极推进AEO多边互认,AEO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以及国际AEO企业数量在全球保持领先,加大能力建设援助力度,持续扩大AEO制度的辐射度和覆盖面。
推动AEO制度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作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手段之一,海关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之一,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和贸易安全的重要保障。AEO制度是提升海关监管效率、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的重要保障。中国海关将继续打造便捷、智能、高效的信用培育全链条“一站式办理”工作模式,探索建立便利化措施智能化落实工作机制,构建海关全过程“多维一体”防控机制,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水平开放以及贸易强国建设,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图1:AEO制度覆盖的对象一览
图3:《标准框架》(2005年版)的框架体系
《标准框架》(2005)
全球贸易安全
与便利的标准
前言
益处
简介、益处、能力建设、实施
海关与海关的合作网络与技术细则
国家/政府
目标和原则
四要素
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与技术细则
海关
两个支柱
商界
表1:全球AEO大会情况一览
届数举办时间举办国家与城市
第一届2012年4月韩国首尔
第二届2014年4月西班牙马德里
第三届2016年5月墨西哥坎昆
第四届2018年3月乌干达坎帕拉
第五届2021年5月阿联酋迪拜
第六届2024年5月中国深圳
图 / 徐晖
黄埔海关所属增城海关关员到企业开展AEO认证调研。
图 / 王奇斌
杭州海关所属绍兴海关关员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指导企业进行AEO认证准备。
表2:我国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文件号
公告〔2014〕82号(已废止)
公告〔2018〕177号(已废止)
公告〔2019〕46号(已废止)
公告〔2019〕229号(已废止)
公告〔2020〕137号(已废止)
公告〔2021〕86号(部分废止)
公告〔2021〕88号(已废止)
公告〔2022〕106号
公告〔2022〕114号
公告〔2024〕17号
主要内容
配套署令〔2014〕225号,包括高级企业认证标准和一般企业认证标准
按照署令〔2018〕237号文分类设计的认证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同时公告〔2014〕82号废止
对公告〔2018〕177号中的财务状况类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包括会计信息认定标准和综合财务状况认定标准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单项标准
针对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署令〔2021〕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针对署令〔2021〕251号的配套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
海关高级企业的认证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单项标准
公告〔2021〕88号废止
主要是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
对公告〔2021〕86号进行了修订,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
对应的信用管理办法
署令〔2014〕225号
署令〔2018〕237号
署令〔2021〕251号
图4:我国现行AEO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2021〕251号)
基本规章、制度
署令〔2021〕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及其
修订(公告〔2021〕86号、公告〔2024〕17号)
AEO制度
配套措施
海关高级企业的认证标准(公告〔2022〕106号)
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2022〕114号)
表3:我国实行AEO互认伙伴关系国家、地区一览
洲
亚洲
欧洲
大洋洲
南美洲
非洲
合计
国家和地区
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阿联酋、以色列、日本、蒙古国、哈萨克斯坦、伊朗、菲律宾、中国澳门、乌兹别克斯坦
欧盟成员国27个(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瑞士、白俄罗斯、英国、塞尔维亚、俄罗斯
新西兰、澳大利亚
乌拉圭、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
乌干达、南非
个数
12
32
2
4
2
52
表4:主要关区AEO高级认证企业数量一览
关区高级认证企业数量占AEO企业比重
广州海关89115.36%
南京海关5289.10%
上海海关5208.96%
深圳海关4658.02%
青岛海关3696.36%
天津海关3415.88%
北京海关2624.52%
黄埔海关2584.45%
杭州海关1983.41%
拱北海关1492.57%
宁波海关1192.05%
厦门海关1192.05%
大连海关1172.02%
表5:部分关区AEO通关效率一览
关区
青岛海关
大连海关
呼和浩特海关
拱北海关
江门海关
广州海关
青岛海关
时间
2023年6月
2019年12月
2021年10月
2019年12月
2020年
2021年1~10月
2023年10月
项目
AEO企业每票转人工处置报关单
AEO企业进口通关时间
AEO企业查验率
AEO企业进口通关时间
AEO企业查验率
AEO企业查验率
AEO企业查验率
AEO企业通关时间
AEO企业验估时间
AEO企业通关费用
效果
减少办理时间4小时以上
缩短20%,为非AEO企业的一半
高级认证企业为0.5%,仅为同期一般信用企业的18.9%
高级认证企业为6.3小时,比一般信用企业提高22.5%
高级认证企业为0.15%
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仅为0.5%左右,较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降低约85%
高级认证企业在江门海关各口岸的查验率为0.52%,为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查验率的18%
高级认证企业平均通关时间比普通企业快43%
高级认证企业验估时间同比压缩约20%
仅黄岛口岸每年通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就可节省各类费用约800万元
图 / 陈青城
厦门海关所属高崎海关关员深入AEO认证企业开展业务调研。
图 / 杨泽浩
南京海关所属太仓海关关员实地了解AEO高级认证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流程。
(作者单位:长春海关所属绿园海关 驻美使馆经商处海关组 厦门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厦门海关所属高崎海关 长春海关所属绿园海关 海关总署关史办 上海海关学院)
(本文为2023年海关总署署级课题海关史专项《海关AEO制度史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