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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海关监管热点问答
作者:张航 刘博 姚佳
文 / 张航 刘博 姚佳
●法律法规篇
涉及进境粮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基础准备篇
粮食进境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在报关前需要申请哪些材料?
《检疫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等植物检疫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我国进境粮食进行检疫监管。
进境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类等。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
了解粮食进境要求。进境粮食应当从经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符合条件场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对于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被列入海关总署准入名单内的粮食,应当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申请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其代理人。
申请单位在办理《检疫许可证》前,应向加工存放企业的主管隶属海关申请取得《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以下简称《初审联系单》)。申请单位、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填写《初审联系单》后,提交主管隶属海关审核。
申请单位凭《初审联系单》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也可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https://www.chinaport.gov.cn)办理《检疫许可证》,并随附以下材料(越南甘薯无须提供):申请单位与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则不需提供);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考核报告(适用于首次考核的企业)或由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主管隶属海关出具的《初审联系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粮食进境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报关,并提供以下材料: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粮食申报为“转基因产品”),原产地证书,熏蒸证书(仅限于经过熏蒸处理的),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加拿大油菜籽的检验证书和品质分析文件等)。
根据海关“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操作规程,对口岸检查结果正常,已取样送检且符合条件的货物,准予自口岸监管区域提离,即“附条件提离”。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报关时勾选申请“附条件提离”;海关受理报关后,不再接受“附条件提离”申请。口岸海关查验部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允许提离的信息推送给货主或其代理人,也可直接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准予办理“附条件提离”。
进境粮食常见的运输方式包括:船运散装粮食、集装箱装运粮食、火车装载进境粮食、汽车装载进境粮食。
口岸检查应在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或锚地进行。粮食现场检查应在自然光条件下进行,必要时进行补光。自然光严重不足,雨雪、大风天气等严重影响检查工作开展或容易造成疫情扩散,以及可能对粮食品质安全不利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检查工作。
现场海关关员根据系统布控指令,结合货物来源国家或地区、种类、《检疫许可证》要求,以及相关警示通报要求等情况,确定现场检查重点。除对粮食表面和运输工具内壁进行感官检查外,还应进行选点抽样、过筛检疫。
进境粮食在报关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环节中未发现异常的,可提离口岸运往指定加工存放企业。
进境粮食经现场检疫无异常、取样送检项目结果均合格的,受理报关地或进境口岸隶属海关单证作业岗可以依企业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领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证书查询界面查看。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申报流程篇
如何申报粮食进境?
如何办理“附条件提离”?
●检疫监管篇
进境粮食常见的运输方式有哪些?
海关对进境粮食口岸监管一般有哪些要求?
在哪些情况下,进境粮食可以口岸放行?
何种情况下,进境粮食须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作者单位:沈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